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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购房职工的支付能力,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服务,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现将住房公积金支取及销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支取的条件及额度
  (一)支取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超出部分可以支取。
  依照上述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支取的额度
  1 、 2004年9月1日之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2004年9月1日之前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自住住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执行原规定。
  2 、大修、翻修自住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所载金额。
  3 、自建自有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4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的部分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具体支取金额根据缴存职工房租和收入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可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和。
  6 、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夫妻双方可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新房房价减去旧房出售价后的余额。
  二、办理支取、销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支取需提交的材料:
  1 、购买自住住房:未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贷款购房的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主借款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一);如主买房人(主借款人)无支取记录单,则提供其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支取限额证明(附件二);如主买房人(主借款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须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 、大修、翻修自有住房: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身份证;
  3 、自建自有住房: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身份证;
  4 、房租: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承租私房的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5 、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身份证。
  首次办理支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并在中直分中心留存复印件,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再次支取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和身份证即可。
  (二)销户需审核的材料:
  1 、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 、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 、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5 、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加强支取管理
  (一)职工支取、销户手续必须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负责办理,中直分中心不直接受理职工个人的支取、销户申请;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手续时,中直分中心工作人员须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身份和支取职工、销户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的单位印鉴须与单位预留在中直分中心的印鉴一致。
  (四)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账户需保留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直分中心为其打印结息对账单。
  (五)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支取一次。
  (六)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 执行,此前住房公积金支取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别约定的除外)。
  特此通知。
  附:
  1 、《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2 、《支取限额证明》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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