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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殡仪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阳市殡仪馆:
  你馆《关于申请停车场收费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你馆停车场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2小时内  2-8小时内  8-24小时
  座)以下客车及8吨
  (含8吨)以下货车
  客车及8吨以上货车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受理单位电话。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申请领取《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提供《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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