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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公务人员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五章 附则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Cultural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cao Publica de Macau”

葡文简称为“ACTAPM”

英文名称为“Macao Civil Servants Cultural Association”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8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公务人员文化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澳门公务人员文化协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Cultural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ca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简称为“ACTAPM”,英文名称为“Macao Civil Servants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非牟利组织,其宗旨为:

1.配合特区政府推行优质生活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2.团结爱国爱澳的公务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3.协助特区政府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的推广;

4.丰富公务人员的工余文化生活;

5.增强公务人员的团体精神;

6.促进与邻近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

7.增强公务人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责任感;

8.推动本澳大众文化活动的蓬勃发展。

第三条 本会创会会址设于澳门妈阁上街33-35号妈阁政府大厦第一座6楼C座。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澳门的公共部门及实体之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公职退休人员、抚恤金权益人、离职待退休人员等)、公用事业机构之工作人员,认同本会章程者,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理事会批准,缴纳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创会会员除外)。

第五条 会员权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规定参与会务;

(二)参加本会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第六条 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事情之一时,本会得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宗旨;

(二)严重破坏本会声誉;

(三)严重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由具投票权之会员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的召集书至少于会议前八日以挂号信或透过签收方式送达各会员,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大会会议在不少于半数会员出席方可决议;倘召集会议时间已届而不足上指人数,则一小时后随即进行大会会议,而不论会员多少,即可作出有效决议。

第十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出席会员绝对多数票同意行之,票数相同时会长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及监事会的成员;

(二)议决及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查监事会所提意见书;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设主席团,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但总数必须为单数。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会长之职权如下:

(一)召开及主持会员大会;

(二)督导推展会务。

第十四条 副会长之职权如下:

(一)辅佐会长督导推展会务;

(二)会长出缺时代理会长。

第十五条 会长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副会长均无法执行会务时,由理事长代理。

第十六条 本会可聘任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以推展会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九至二十三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但总数必须为单数。理事会成员职务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需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决议由出席成员过半数同意决定之,票数相同时理事长可多投一票。

第十九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审核入会申请案;

(三)审议取消会员资格案;

(四)草拟章程修正案并提交会员大会议决;

(五)拟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议决;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监事若干人,但总数必须为单数。监事会成员职务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需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决议由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决定之,票数相同时监事长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之职权为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三条 本会之收入包括会费、捐赠、利息、筹募以及任何在理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由秘书长编制,经理事会审议后并提请会员大会议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之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议案,于会员大会中通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得附设执行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子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依照澳门现行法例处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o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cinco.—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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