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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外国专家国际机票行为,同时方便各外专局(引智办)就地购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含国际旅费)全部下拨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引进人才专家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及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家经费,超出部分由各使用单位支付。
  二、各单位通过外国专家组织聘请专家为其购买国际机票的等级,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外国专家组织当时签定的协议规定购买。
  三、我局驻外代表处不再直接承担购买外国专家组织专家国际机票任务。各单位购票方面存在问题,可联系我局驻外代表处协助解决,其费用由各单位直接支付,不再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结算。
  四、国际机票用汇上存在问题,各单位可委托北京友谊民航机票销售代理处购买,并直接与其结算。
  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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