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征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费率由8%调整为9%,其中,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由6%调整为7%,个人征缴费率仍为2%。
退休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基数、退休人数和单位征缴费率(7%)三者之积确定,由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年调整为3万元/年。
三、调整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统一按省里的政策执行。
四、继续实行个人帐户铺底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个人帐户铺底金待遇,标准为本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资金由各单位自筹,交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入其个人帐户。
五、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实施大病医疗互助、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逐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本意见与州政发(1999)36号文件一并执行,如有抵触,以本意见为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