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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规定,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经省政府同意,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2.78%,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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