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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7]号1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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