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49号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定》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列入上述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凡与上述目录不一致的,以上述目录为准。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修订《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