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四章 招标
第五章 管理与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购买行为,加强支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保证所购物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农业银行集中从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基本单位为总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直属院校和二级分行(含大中城市中相当于二级分行的支行或其他机构),以及有条件和必要经授权的县支行。各级行应成立由行长负责,财会、行政、科技、保卫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交通运输设备、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产品、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监控系统、印刷品、运输车辆、安全防卫、出纳机具、家用电器等物资。
  (二)租赁办公楼、委托承办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三)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按购买环节分为审批单位、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在操作上应实行审批单位、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三分离。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审批单位是“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其所应采取的采购形式和方法,对采购各环节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定期发布采购目录。采购单位是指负责商品采购、保管、分发、购建固定资产和提供服务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是指直接需要和使用购买物资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定期编制需求计划并向采购单位报送。
  第八条 “政府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认真编制采购计划。使用单位的采购计划应定期报送采购单位(具体时间由各行自定)。购买支出预算超过本级财务权限范围的,应按农业银行财务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二)采购单位收到使用单位购买需求计划后,在所辖范围内加以调整平衡,并据此提出采购方式的初步意见,报送“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召开审议会议,并将审议结果反馈给采购单位,由其组织执行。
  (四)使用单位在领用采购品时应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和性能要求者可拒收,采购单位应负责置换,并按前述程序重新安排购买。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等形式。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通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四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议标是指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经审批单位同意,并核定标底后,由两个以上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质量和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采用招标形式,上级行已经进行招标并在采购目录中确定了供应商范围的可直接采购,经过审批单位认定不便进行招标的,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的执行单位(或称招标人)为本办法所指采购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四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否则取消其参加本行投标的资格。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评标应由临时性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领导小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一)其近亲属是投标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期限、质量标准、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领导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领导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领导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章 管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财经纪律,政府采购行为应纳入财经纪律检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应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政府采购特别是招标行为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凡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政府采购”而未按本办法执行并已经发生采购的,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