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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省辖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将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变更为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项目并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保障我省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2002]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财综字[2002]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时间比原考试时间增加,上交国家司法部的考务费提高等原因,我省司法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共计每人每次200元(含上交国家的考务费30元)。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报名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厅核发的《票据准购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司法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规定,司法资格考试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各项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考试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批复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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