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贷基金管理
第三章 固定基金管理
第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章 其他资产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家专业银行。农业银行的资产来自国家投入和吸收的社会资金。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对于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行在自主经营活动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国有资产的完整,总行要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下级行要对上级行负责。
第三条 国家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在信贷活动中,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优化配置、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全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促进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和农业银行系统经营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一、信贷基金
二、固定基金
三、专用基金
四、其他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一、在产权占用上,进行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产权界定,以及对直接或非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等。
二、在经营使用上,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核算、登记、监测,以及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等项的管理。
三、在资产处分上,按照各级行的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审查和核批国有资产的投资、核销及呆帐损失处理等等。
四、在资产管理考核上,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计划、使用计划、更新改造计划等项计划的编制,并对资产计划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在资产档案资料的管理上,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产权确认文件,资产转移、调拨、移交登记及报废、核销、评估记录、统计报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的财会部门或指定的有关部门,专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资产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和资产处分权。
第七条 各级行行长要对本行国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并按上级行的要求严格实行管理责任制;每年年终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对发生的各种问题要在弄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信贷基金管理
第八条 信贷基金是由国家拨款和按照国家规定从利润中提留形成的,是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国家资本金,是银行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国家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抽调和挪用,更不得将其转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九条 信贷基金由计划、财会部门负责管理。各级行要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效益原则,将其与其他信贷资金一起统筹安排运用,不准擅自减少或核销信贷基金,要确保信贷基金的完整。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信贷基金的增加、减少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在遇有特殊原因造成部分信贷资金无法收回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章 固定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基金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和银行业务发展的投入。它是保证银行经营活动和业务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固定基金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各类物品。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和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设备和其他5类。
第十三条 各级行的总务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购置、登记、领用、报损等工作。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帐务设置、监督核算、产权管理,以及办理财产的调拨、转移手续和管理权限内的报批损失核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要设立实物登记簿,把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责任落实到人,达到所有固定资产都有帐、有卡,帐、卡、物三相符。行政、财会、使用部门及使用个人职责要明确,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采用以下几种计价计算方法。
1、原始价值:对新建房屋,按竣工决算作为原值;改建、扩建房屋,按改建、扩建前的价值,加上新增价值,减去不需用和报废部分价值作为原值。新购置的器具设备,按购置价格加运杂费、安装费作为原值。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通知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上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作为原值;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帐面原值减去原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2、重置价值:对原有固定资产的重新购建,按某项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计算确定重置价值;盘盈、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重新评估价作为重置价值。
3、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价值为净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修理的同时进行更新改造,其更新改造部分的支出额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按季计提的办法,具体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出借、不出租。确需出租给其他单位短期使用的,应按当地标准计收费用。租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宿舍,也应按照标准收取房租,并专户存储,实行以租养房。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调拨,除因管理体制变动、组织机构调整,以及经上级行确认需在系统内无偿调拨以外,其余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对闲置、封存、超编和违章购置的固定资产,上级行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在系统内资产调拨,一般按帐面净值调出、调入。调出本系统的固定资产,应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各类调出资产都要重新评估价值,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可按同类商品现行市价或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必须按《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和财产余缺处理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核,待批准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用业务发展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在成本中列支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建立帐、卡、薄进行管理。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由财会部门纳入“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和“固定资产占款”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折旧。总务部门建立《折旧固定资产管理卡》。在成本中列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单位价格多少,一律不纳入“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占款”科目核算,不计提折旧,但应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发生转移调拨。报废等产权变动时,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专用基金,是指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利润留成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修理基金、职工住房基金、以及应纳入专用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留成资金根据不同用途分为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间的分配与使用,应根据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是农业银行形成固定资产的主要资金来源,要贯彻勤俭节约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提高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发展基金的管理应按《中国农业银行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是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项资金形成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零星基建和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等。在管理上要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营业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分别使用的原则。营业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要保证用于营业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上,不可挪作它用。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折旧基金可以同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各行间也可以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自行协商,进行调剂。
第二十六条 经总行和地方批准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和出租职工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为职工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的有关开支。批准房改的单位年终要向上级行编报职工住房基金收入及使用情况,上级行根据需要在不改变此项基金用途的前提下,可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是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中列支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用于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各种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基金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残值收入、各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报废清理的残值收入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可计入相应基金一并作用。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农业银行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各级行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每年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备案。
第五章 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在成本中列支,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所有器具、物品等均属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由总务部门在批准的费用开支计划内,根据需要与可能,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掌握购置,并负责保管、分配、领用、修理、报废等项工作。同时,每年年终前要向财会部门提供当年购置、报废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务部门要设立其他资产购置、发出、报废登记簿,建立各使用单位、部门领用情况登记薄,掌握各使用单位的其他资产消耗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拥有很高的信誉。信誉是银行的生命线,是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银行职员都必须尽力维护,努力提高银行的信誉。
第三十三条 凡是以农业银行名誉发行期票、承担借款、开出资信证明,以及借助农业银行的力量发行债券等,都要从实际出发慎重行事,以确保农业银行的信用可靠、信誉不受损失。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资产报表是银行资产存量和运营情况的综合反映,是监督国有资产完整、升值等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项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各级行都要认真据实填报。有关数据要与会计决算报表相对应。要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所辖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增减变动是否遵守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占或损坏等。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法规,导致国有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经济的、行政的惩处。触犯到刑律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制裁。
第三十八条 本系统单位之间发生资产权益纠纷的,应报请上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解决;与外单位发生国有资产权益纠纷时,首先应本着维护本行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相应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调解和仲裁。调解、仲裁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九条 我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由于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补充。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