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从1999年开始,我省自上而下逐步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的现象仍然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我省必须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指导性调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通过改革,使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六)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原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地方法规和政策,增强统一性和公开性;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营造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事项。
  1.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审批的事项,一般予以保留。若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变化,确实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批或可以不审批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按立法程序重新审定后,依法取消审批;对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实需要审批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要求审批的事项,按立法程序重新审定后,依法增设审批项目。
  2.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取消的审批事项,省里原则上也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须保留的,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
  3.省政府各部门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由省政府依法重新审定。
  4.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省、市各部门一律不得单独或联合发文设定对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以前省、市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为企业设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执行。
  5.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6.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以及知名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备案制。
  7.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省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均予下放;凡是既可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审批权下放到县(市)。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管理。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审批、核准事项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备案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
  3.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主管部门主审制。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应积极实行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审。
  4.推行“窗口式办公”制度。审批业务较多,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公民的部门要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科)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各环节审核时限。
  5.建立和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小组或委员会。
  6.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出发,重新测算后降低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每年修订一次,基金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每年修订一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审验过程中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公文督办制度、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
  2.任何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收件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明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3.实行行政审批、行政程序和行政收费的法定化,逐步完善行政审批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制度,今后凡是增设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批准。需要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及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