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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乌鲁木齐电网临时结算上网电价的通知
自治区电力公司:
目前,乌鲁木齐电网上网电量中有部分未审批上网电价,为便于电源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对这一部分电量进行结算,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8)2075号《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乌鲁木齐电网内,未经国家计委审批上网电价的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上网电价为0.19元/千瓦时(含税价),此结算价格暂定一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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