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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验证登录申请作业程序

一、国内产制之商品由国内产制者或委托产制之委托者、输入商品由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输入者或代理商(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商品验证登录,依本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申请登录作业

(一)申请人应事先参酌及勾选「申请商品验证登录应检附文件」(表AP-01)。

(二)申请人应检附文件:1.应检附之基本文件如下:(1)商品验证登录申请书(表AP-02-1)及验证登录申请数据输入程序磁盘。(2)申请人之公司登记证明或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影本。2.应检附之符合性评鉴文件规定如下:(1)模式一:自行管制声明书(表、AP-03)及指定之技术文件。(2)模式二加三:A.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以下简称指定试验室)所核发之型式试验报告。B.符合型式声明书(表、AP-04)。C.经指定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3)模式二加四、二加五、二加六:A.检验机关或指定试验室所核发之型式试验报告。B.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核发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影本。C.符合型式声明书。D.经指定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4)模式二加七:A.检验机关或指定试验室所核发之型式试验报告。B.工厂检查报告。C.符合型式声明书。D.经指定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3.上开型式试验报告不限核发时间,但各类产品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验证登录应向其营业所在地之检验机关或受托之商品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三、受理及审核作业

(一)验证机关(构)受理申请商品验证登录,应核对所缴交文件是否与应检具之文件及公告规定应附资料相符齐备,相符者受理申请,反之退回申请。经受理后,给予受理编号后计收审查费,其受理编号依验证登录证书号码编码原则(表RE-01)编码。

(二)验证机关(构)就申请人检附之符合性评鉴资料予以审查,若资料内容疏漏、错误或不全但可补正者,开立「商品验证登录补件通知书」(表CH-01)请厂商于二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核发「商品验证不符通知书」(补件通知不限次数),并予以结案;若不可补正者,即核发「商品验证不符通知书」(表CH-02);另如有必要,得要求提供样品,就特定项目执行测试、监督试验或派员赴生产厂场实地查核。

(三)申请人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经标准检验局登录以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或正字标记等验证标志登录数据,得代替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之型式试验报告者,其相关条件如下:1.商品型式认可证书申请验证登录经审查符合者。2.正字标记之检验报告之核发日期在申请验证登录前一年内者。

四、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核发作业

(一)申请商品验证登录之产品,经审查核可登录后,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商品验证登录证书(表CE-01)。

(二)商品验证登录证书由验证机关(构)发证,并加盖钢印,核予申请人依据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之规定使用验证登录之商品检验标识,其图式及识别号码绘制方法如表(RE-02)。

五、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延展规定

(一)证书所有人应检附之文件如下:1.商品验证登录申请书及验证登录申请数据输入程序磁盘。2.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正本。3.经指定之应检附文件。

(二)证书名义人应于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日前三个月至届满日前,向原核发证书之检验机关申请延展,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检验标准未变更,经验证机关(构)审查核可者,得同意延展原证书有效期间一次(即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再经延展后,有效期间合计为六年);若未于规定期限内申请者,则应重新申请验证登录。

六、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重新申请规定

(一)证书名义人于证书延展一次期满后,应重新申请验证登录,其申请之规定依第二点申请登录作业办理。

(二)上开重新申请验证登录,在产品不变及公告检验标准未变更之下,申请人可持有效之型式试验报告申请验证登录,审查单位可视需要要求申请人检送样品以供确认。

七、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授权进口使用

(一)证书之授权人应检附之文件如下:1.商品验证登录申请书及验证登录申请数据输入程序磁盘。2.商品验证登录授权书(表AP-05)。3.被授权人之公司登记证明或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授权商品进口之有效期限,经审查核可后,由验证机关(构)依「验证登录授权放行通知书号码之编号原则」(表RE-03)编码,并核发商品验证登录授权放行通知书(表CE-02)。

(三)证书之授权经证书名义人以正式文件通知验证机关(构)终止者,验证机关(构)应行文被授权人废止其进口同意放行。

八、管理、查核与追踪

(一)为便于管理、查核与追踪,对于获准使用验证登录商品检验标识之产品,验证机关(构)均应建立验证登录名册。

(二)取得验证登录之型式商品,若生产厂场因故有所变更或迁移时,应向原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并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书。

(三)验证机关(构)应每年订定市场检查计画向生产厂场、港口仓储场、进口商或经销商等实施取样检验,以确保验证登录商品之品质。

(四)验证登录证书名义人之验证登录商品若有受委托产制并以委托产制者名义上市销售者,应填具「委托产制报备通知书」(表AP-11)向验证机关(构)报备委托者之名称及地址;验证机关(构)并应将委托产制之数据输入于计算机系统中,以供查核。

(五)验证机关(构)应定期查核并辅导验证登录商品之生产厂场按规定建立商品产销资料(含出厂日期、型式、数量、销售对象等);属国外生产厂场产制之进口商品,应要求进口商或代理商建立上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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