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积极推动台北文化体育园区暨台北市兴建大型室内体育馆之筹建计画,特设置台北文化体育园区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专责办理兴设有关事宜,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处之任务如下:
(一)办理台北文化体育园区暨台北市兴建大型室内体育馆筹建先期规划、评估之委托作业等事项,内容包括:
1.「台北文化体育园区」兴建用地之取得等相关作业事宜。
2.园区整体之评析规划等相关作业事宜。
3.园区之都市计画变更等相关作业事宜。
4.园区之环境影响评估(包含对古迹之冲击评估)等相关作业事宜。
5.园区之飞航安全评估及项目申请放宽航高限制等相关作业事宜。
(二)办理台北文化体育园区暨台北市兴建大型室内体育馆之营运管理策略研订、管理规章之拟议等相关作业事宜。
(三)办理台北文化体育园区暨台北市兴建大型室内体育馆之用地规划、建筑型式暨相关设施工程施作之征图、发包、施工督导等作业事项。
(四)办理相关意见单位之联系、沟通与协调事项,包括:古迹审查委员(会)、邻近区里居民、地方团体等单位及个人之意见疏通与汇办。
(五)办理各项业务所需行政作业事宜,包含相关案件之收发、拟办、陈核、执行及预算编定、支用、核销及事务处理等事宜。
(六)其它与台北文化体育园区暨台北市兴建大型室内体育馆筹办相关作业事宜。
三、本处置执行长一人,由市长指派相当层级并具专业之人士担任,承市长之命综理本处各项筹设业务;置副执行长一人,由执行长指派人员报府核派(聘)之,襄助执行长处理本处各项筹设事务。
置执行秘书及副执行秘书各一人,由执行长指派人员报府核派(聘)之,承命负责执行本处各项筹设业务,并指挥、管控所属人员之各项作业事宜及其进度;置组员由本府相关局处派员专(兼)任,执行本处各项业务工作。
前项组员职务,得视业务需求,约聘具相关领域专长之人员担任。
本处之人事及会计业务,由本府有关机关派员兼办。
四、本处因业务需要,得成立工作小组。
五、本处每月召开二次工作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出席。
前项工作会议由执行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执行长未克出席时,由副执行长代行其职务。
六、本处于必要时,得邀请府外学者、专家出席工作会议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工作小组之相关业务。
七、本处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八、本处兴办业务所需经费,由有关机关相关预算支应。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至台北文化体育园区开发案完成为原则,期满后之运作方式,由本府教育局签报市府核定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