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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会计业务,根据《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69号),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是继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之后,又一项代理财政国库业务。各行要高度重视此项代理业务,机构业务部门、科技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保证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稳妥、顺利地开展起来。机构业务部门全面负责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与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的联系。科技部门负责保障代理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系统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代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汇划清算和会计核算,保证收缴款项准确、无误。
  二、商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是以银行信息系统和支付系统为基础的财政国库改革内容之一。其业务流程为: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在代理银行总行开设的中央财政专户或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在代理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营业终了前,各营业机构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通过电子汇兑系统上划中央财政专户,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当日为零。
  三、各行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保证参加培训的经办人员完全掌握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操作。培训工作由机构业务部门牵头,财务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配合。
  四、各行可根据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分局预算外资金收费机构名称表(见附件2),由就近营业机构联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有关事宜,并统计辖内电子汇兑系统开通情况。尚未开通电子汇兑的机构,务必于8月20日前,向总行财务会计部上报开通电子汇兑系统的申请。
  五、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主管部门反映。总行机构业务部联系人:孙宗印(电话:010-68297023),总行营业部联系人:白子文(电话:010-68435588转1227;传真电话:010-68434332)。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分局预算外资金收费机构名称表(略)
  2002年8月7日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应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开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下同)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简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下同)。其中,中央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三)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行集中汇缴的,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四)代理行定义。
  代理行是指受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包括:总行营业部,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的营业机构;执收单位开户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五)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收缴的款项,属于系统内缴款的,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ABIS网内往来子系统等方式,划至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属于跨系统缴款的,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方式,划至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
  (六)当日营业终了前,执收单位开户行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核对一致,同时登录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电子汇兑系统向总行营业部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和全额上划资金,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余额为零。
  (七)执收单位开户行对缴款人缴入的,没有相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款项,实行暂挂账处理,并通知执收单位。当收到执收单位提供的与暂挂账款项相对应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时,应及时将该汇缴款项转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八)总行营业部负责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业务。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开户行不能办理收入退付业务。
  (九)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均由非税收入信息系统自动产生。
  (十)总行营业部和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执收单位反馈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
  (十一)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上报和资金上划过程中,如有差错,总行营业部与执收单位开户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积极处理。
  (十二)财政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农业银行支付资金汇划手续费,资金汇划手续费年终据实核算。农业银行在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时,对持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二、科目、账户、凭证、清单及报表
  (一)会计科目。
  “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核算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存入的款项,按执收单位设置分户账。
  (二)账户。
  1.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
  2.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用于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以及与中央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不能用于执收单位支出。
  (三)凭证、清单及报表。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表一(略),财政部统一印制。以下称《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缴款书》组成要素和具体用途如下:
  (1)《缴款书》组成要素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执收单位名称,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号,付款人及账号,收款人及账号,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校验码。
  (2)《缴款书》各联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理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行退给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其中:
  现金缴款和异地汇款,此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仅作为银行记账凭证附件。
  转账缴款,在此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办理转账。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2.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格式见表二,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
  3.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格式见表三,略)由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日向执收单位报送。
  4.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格式见表四,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旬(月)分别向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报送,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旬(月)向执收单位报送。
  5.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传真表(格式见表五,略)。
  执收单位开户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应及时填写本表格,通过电话传真方式上报总行营业部。
  三、业务处理
  (一)账户开设。
  1.开设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
  2.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开户通知,为执收单位预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生成账号,并将预开账户的账号、行名等资料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统一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通知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为执收单位办理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手续。
  (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处理。
  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至缴款人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现金缴款。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执收单位或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附件,《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如用卡、折缴款的,按卡、折类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参照三、(二)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2.同城范围内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①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后退缴款人,将《缴款书》第二联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或借:准备金存款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②缴款人开户行的处理。缴款人开户行收到《缴款书》第二联,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至缴款人户
  贷:××往来科目
  或贷:准备金存款
  (2)现金缴款,会计核算按照三、(二)1、(2)《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3)如用卡、折缴款的,按卡、折类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参照三、(二)2《同城范围内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4)支付信息采用电子化方式传递的行处,《缴款书》第二联被截留,执收单位开户行应将《缴款书》第二联信息及时传递至缴款人开户行。
  3.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异地不同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①缴款行的处理。缴款人填制汇款凭证,须在“汇款用途”栏填写“财政收缴”字样及收费项目,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其开户行。缴款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款人所填汇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至缴款人户
  贷:××往来科目
  或贷:全国(省辖)联行汇出汇款科目至实时汇兑户
  ②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汇缴的款项后,应及时打印有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待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同时,执收单位开户行将收到的款项,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将《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送交其开户行。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核无误后,执收单位开户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执收单位,填制银行内部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二联作附件,《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待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现金缴款。
  ①缴款行的处理。若缴款人缴存现金时,除按上述要求填制汇款凭证外,还应填制现金缴款单,连同汇款凭证一并提交缴款行。缴款行审核无误后,现金缴款单回单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缴款人,根据汇款凭证和现金缴款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缴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缴款人户
  贷:××往来科目
  或贷:全国(省辖)联行汇出汇款科目至实时汇兑户
  ②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汇缴的款项后,按照三(二)3(1)②处理。
  4.缴款人缴入无相应《缴款书》款项的处理。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缴入的、没有相应《缴款书》的款项,应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按暂挂账处理,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待收到与暂挂账款项相对应的《缴款书》时,则将该汇缴款项转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会计核算参照三、(二)3《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异地不同行处开户的处理》。
  5.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上划的处理。
  (1)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
  当日营业终了前,执收单位开户行必须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核对一致,根据当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填制银行内部凭证,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全部上划总行营业部,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余额为零。执收单位开户行通过电子汇兑系统,选择“汇兑”种类,在“用途”栏注明“财收缴”字样及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的银行代码。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至往账户
  (2)总行营业部的处理。
  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当日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按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分类、汇总。次日,根据收到的电子汇兑信息,打印来账凭证,并与上日收到的收缴信息核对一致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根据打印的来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专户
  如果财政部要求总行营业部将当日收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当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填制银行内部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至中央财政专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专户
  次日,收到电子汇兑来账,打印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至来账户
  贷:其他应收款至中央财政专户
  (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的处理。
  参照(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会计核算手续处理。不同之处为:
  将收缴的款项直接缴入“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专户”,不再缴入“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收入退付的处理。
  总行营业部收到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收入退付业务通知后,根据财政部提交的收入退付通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填制相关凭证,选择电子汇兑系统中的“汇兑”种类,并在“用途”栏注明“财政收入退付”字样,办理收入退付业务。
  1.缴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专户
  贷:××科目至缴款人户
  2.缴款人未在总行营业部开户的处理。
  (1)总行营业部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预算外存款至中央财政专户
  贷:××往来科目
  (2)缴款人开户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贷:××科目至缴款人户
  (五)异常处理。
  1.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与上划电子汇兑贷报不一致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查找原因,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上划贷报金额大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其差额由总行营业部做退汇处理。
  (2)上划贷报金额小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其差额由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后,向执收单位开户行划借报。
  2.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划的电子汇兑贷报,但未收到该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执收单位开户行接到总行营业部通知,及时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
  3.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但未收到该行上划的电子汇兑贷报,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并按照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向执收单位开户行划借报。
  四、信息反馈及对账
  (一)执收单位开户行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与执收单位对账。同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执收单位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二)总行营业部按规定向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同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按旬(月)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三)总行营业部于每月后4日与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执收单位开户行于每月后4日与执收单位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核对一致。
  (四)日报表、旬报表、月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日报表于次日报送,旬报表于每旬后2日报送,月报表于每月后4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和执收单位提供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资料和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二)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均在同城范围内,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必须到执收单位开户行办理缴款业务。
  (三)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磁盘信息和《缴款书》或现金不一致时,应全部退回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核对。
  (四)如遇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缴纳外币,应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和上划资金。
  (五)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或收费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服务。
  (六)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收缴的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按旬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七)农业银行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以及发生拒收、压票等行为,不及时划转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取消农业银行的代理资格。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授权省级分行补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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