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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市局制定下发了《大连市企业办税人员资格确认管理办法》(大国税[1995]230号)。为进一步规范办税员的管理,在该办法实施两年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有关内容,现将《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时废止。
  全市拟于九月中旬举办一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培训考试,各基层局在八月二十五日前将考试人数、教材需用量报征管处。从十月份开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时必须持有办税员资格证,希望各基层局加强验证和管理工作。
  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提高办税质量,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的管理,使其符合征管改革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是纳税单位、个人确定的办理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办税员可以是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业主本人或接受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执行税务师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第三条办税员应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时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确定办税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可设置一名以上办税员。
  办税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基础知识。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员登记编册,核发办税员资格证。
  办税员资格证应载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办税员姓名及其它有关事宜。办税员是执业税务师的,也应办理办税员资格证,并应注明所在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办税员如要兼职,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予以注明。
  办税员资格证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作,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为办税员提供各种便利。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支持办税员行使职权,以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具备办税能力的办税员应组织上岗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1一2次,由市局统一命题。经考试合格后,确认办税员资格,核发办税员资格证。


    第七条办税员资格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丢失的,应及时办理领补手续;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办科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应的征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征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培训、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员进行先验证后办理纳税事宜。


    第九条办税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办税员凭税务登记证和办税员资格证申请发票领购簿,接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办税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帐册、资料,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第十二条办税员应作好所有涉税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办税员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办税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办理税款缴纳或解缴手续。


    第十五条办税员在办理纳税事项时,有义务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办税员证时收取工本费。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办税员业务培训的,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十七条办税员违反规定,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属实,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应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或提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新确定办税人员的决定;对有两次以上上述行为的,可注销办税员资格,收回办税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对办税员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年检有问题的视情况取消办税员资格。


    第十九条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暂不实行办税员制度。对采用其它税款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实行办税员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市、区)以上税务局和税务分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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