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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物价局关于临朐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临朐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临价字[2002]2号《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鲁建公发[1995]52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规定,根据你县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0.28元/吨(不分生产、生活用水和自备井)。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及污水集中处理厂汇水范围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收取污水处理费后,要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四、收费单位应该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此收费由你县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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