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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采取了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燃气事故的发生,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仍无视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法经营、违法作业和违法建设等原因酿成的燃气事故仍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和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和通知如下:?
  一、实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根据职责分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当地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当地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二、实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管理和液化气准购证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资质证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今后,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凭《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到石油炼厂、油田等液化气生产供应单位购货。凡未取得准购证的单位,不得采购经营液化气;石油炼厂、油田等液化气生产供应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提供液化气。?
  三、加强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队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今后,凡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设计、施工。坚决杜绝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
  四、加强对燃气带气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燃气带气作业施工,必须由燃气经营单位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并按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前要制订安全保证措施及施工抢险预案;施工时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施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毒面具、安全带(帽);作业现场要配备消防和救护人员、器材及设备等,做到万无一失。?
  五、加强燃气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管理和监督。今后,凡新设和更新的地下燃气管网一律采用钢管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管材,以逐步提高我市地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质量。燃气经营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地下燃气管网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充实巡检队伍,落实巡检工作责任制,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城市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占压燃气管线。凡已经批准建设的永久建筑、临时建筑占压燃气设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拆除或改迁。未经批准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毗连城市燃气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燃气设施不受损坏。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因施工需要拆改、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同意,由经营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加强对行车道路地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管理。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行车道路地下燃气管网安全状况进行摸底。新建行车道路或提高等级的行车道路地下有燃气管网的,要明确道路使用等级,并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现有道路等级标准,重新安排煤气管网埋设深度。非行车道路地下有燃气管网设施的,其管理单位要设置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标志。?
  八、加强液化气充装、供应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充装、供应等非法经营活动和在马路边、居民区内擅自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严肃查处燃气经营单位在液化气充装、供应等方面的不安全问题,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九、认真做好燃气事故的抢险工作。燃气经营单位要公开燃气事故报修电话,认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订抢修方案,遇有事故报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赶赴现场,防止燃气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事故分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谎报、虚报和瞒报。?
  十、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燃气安全生产、输配、维修、经营、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各级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目标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造成燃气安全隐患并产生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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