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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人字第092000599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9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所研究发展及各级人员执行职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它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业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督导所属人员。

第4条 本所设综合计画组、核子工程组、核子燃料及材料组、同位素应用组、物理组、化学组、化学工程组、核能仪器组、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组、保健物理组、分析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并得分科办事。

第5条 综合计画组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有关本所中、长程科技研究发展计画之规划、推动及管考。

(二)年度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与施政计画草案编审及联系。

(三)年度施政计画之管制、选项报会(院)列管计画之审定作业及执行进度提报。

(四)年度施政计画之年终考成作业、年度及结案报告编审、联系及提报。

(五)本所相关科技人才储备、国内外进修及研究奖助之统筹及规划。

(六)人员国外公差审查作业与报告审查、汇办及核转。

(七)计画管理之研究。

(八)本所相关科技论着之审查与管理。

(九)史政资料之汇整及典藏。

(一○)其它计画管考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信息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管理信息系统之规划、开发与维护。

(三)信息网络建置、维护与应用发展。

(四)信息教育规划及执行。

(五)信息软硬件审核管理。

(六)本所信息网站维护发展。

(七)图书业务之规划、资料搜集及电子化工作之推动。

(八)图书、期刊与研究资料之采购、编目及管理。

(九)其它信息图书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

(一)与国内外科技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合作之联系、协调及规划。

(二)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之联系及协调。

(三)主办或协办之大型学术研讨会之联系及协调。

(四)接受委托计画、合作计画、技术服务及技术转移之相关作业。

(五)核子物料管理与核子保防业务之联系、执行及监督。

(六)专利之申请、获得及维持作业。

(七)文宣公关及为民服务作业。

(八)法制业务之承办及咨询。

(九)其它科技合作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

(一)研究器材之采购及管理。

(二)商情资料之建立及厂商考核。

(三)贵重金属之追踪及管制。

(四)研究器材之报废管制及废品处理。

(五)研究器材维修之招标及订约。

(六)其它研究器材采购管理相关事项。

第6条 核子工程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核反应器设计与分析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核反应器物理之分析与应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核能电厂热流安全分析与实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核能电厂可靠度、安全度与其它评估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五、核能电厂严重事故分析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核反应器系统仿真与控制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核反应器技术之信息软件系统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其它有关核子工程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7条 核子燃料及材料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核燃料及材料运转实绩评估与检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用过核燃料及其贮存与处置容器之材料特性及环境影响研究。

三、环境保育相关材料特性与制程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辐射对材料特性影响与应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非破坏性检测与破坏性检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核燃料设计、制造、热室与池边检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其它有关核燃料、材料与环境保育相关材料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8条 同位素应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同位素生产与辐射照射设施之规划及建立。

二、稳定同位素与检验试剂之研制及应用开发。

三、放射性同位素之研制、生产及推广。

四、同位素标帜化合物与核医药物之合成、研制及推广。

五、放射性同位素于工业应用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推广。

六、辐射照射于医、农、工与生命科学应用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推广。

七、其它有关同位素与辐射应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9条 物理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电浆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真空与表面科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电浆表面改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生物物理与医学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光电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理论物理研究及仿真技术发展。

七、原子核与中子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加速器物理之研究与技术发展及应用。

九、核融合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一○、凝聚体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一一、其它有关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10条 化学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放射与核子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核反应器水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放射性废弃物处理化学程序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核燃料与材料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合成与分离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环境与相关化学之研究及应用。

七、其它有关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11条 化学工程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核子化工程序及装置设计与仿真控制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单元程序、单元操作与输送现象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环境工程技术与洁净程序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废弃物热处理与资源化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放射性除污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放射性废弃物及用过核燃料之贮存与用过核燃料最终处置相关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其它有关化学工程与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12条 核能仪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核能仪器设计、制造、校验与维修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辐射监测系统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仪控电子技术与相关控制理论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半导体辐射侦检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仪控相关软件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核能零组件检证与环境验证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其它有关核能仪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13条 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管理之规划及执行。

二、系统工程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三、机械工程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四、核能组件之设计、分析、制作、加工与耐震验证等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五、核子设施除役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六、本所核子反应器及公用设施之运转、维护与核子事故应变计画之规划及执行。

七、其它有关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技术研究发展。

第14条 保健物理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辐射安全管制之研究、应用、执行及评估。

二、辐射度量与辐射防护仪具检测校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环境辐射监测与安全评估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辐射屏蔽设计与辐射影响评估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人员剂量评估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辐射侦测、辐射防护训练及宣导业务之推展。

七、核子事故及辐射公害之应变与处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其它有关保健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15条 分析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放射性物质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活化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超微量元素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样品前处理与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粉体样品特性鉴定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各式样品之核种与成份分析及检验之服务。

七、其它有关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16条 秘书室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科

(一)文件收发、登记、分配事项。

(二)印信典守事项。

(三)公文之缮印校对事项。

(四)档案文卷之点收、稽催、分类、编卷、处理与影像建立及线上查询。

(五)公文稽催时效管制等事项。

(六)文书信息管理系统之处理事项。

(七)其它有关文书业务事项。

二、管理科

(一)采购案件之登记、审查及管制。

(二)采购专业审查委员会之秘书作业。

(三)财物采购之招标、订约、履约管理及协助验收。

(四)工程、劳务采购之招标、订约。

(五)财物及劳务采购案之经费结报。

(六)采购招标及履约争议处理。

(七)采购文件之保存管理事项。

(八)财产、物品之登记、分类及管理。

(九)财产、物品之调配、清点、保险、库储管理、报废会办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不动产之管理事项。

(一一)采购、财产、物品管理业务之计算机化规划。

(一二)代办其它机关委托之采购及财产管理。

(一三)其它有关财产及采购管理业务事项。

三、事务科

(一)行政管理经费之编列及管制。

(二)技工、工友之管理。

(三)公务车辆之管理调派。

(四)防护团综合业务。

(五)员工活动中心管理。

(六)公务出国手续之洽办。

(七)警卫管理及督导。

(八)门禁管制。

(九)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项。

(一○)电话交换机管理及管制等事项。

(一一)所区环境清洁及美化绿化。

(一二)有关事务业务事项。

四、出纳科

(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之收支、保管及移转。

(二)现金出纳收支备查簿之登载、国库银行往来帐单之调节、表报之编造等事项。

(三)员工薪饷、差旅费、加班费等之发放。

(四)所得税及其它代扣款之扣缴。

(五)各类款项收支帐表之编造。

(六)各类外币之结汇、购。

(七)其它有关出纳业务事项。

第17条 人事室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组织编制、人事规章之研拟。

(二)人事工作计画、报告之编拟。

(三)考试分发之拟办。

(四)职务归系、铨审、动态之拟办。

(五)任免迁调之拟办。

(六)人事业务之研究发展。

(七)人事人员管理。

(八)职名章之核发。

(九)其它综合性人事规章及其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考绩(成)、考核、奖惩之拟办。

(二)工作绩效评鉴、绩效奖金之拟办。

(三)训练、进修之拟办。

(四)服务(兼职兼课、交代宣誓)及保障事项之拟办。

(五)差假勤惰管理(加班)及出国有关事项之拟办。

(六)员工参与建议事项之拟办。

(七)谘商辅导、两性平权之拟办。

(八)后备军人缓召之拟办。

(九)其它人事考勤及训练进修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

(一)待遇、各项补助之拟办。

(二)公务人员保险及全民健保之拟办。

(三)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之核转。

(四)员工文康活动之拟办。

(五)员工购置住宅贷款、急难贷款之拟办。

(六)职员录及人事统计之编报。

(七)人事信息资料之登记、管理。

(八)所庆活动等之筹划。

(九)其它员工福利有关事项。

第17-1条政风室设二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有关政风人员人事管理。

(二)有关危害或破坏事件之预防。

(三)协助相关单位处理陈情请愿。

(四)机密维护相关工作之协调、推动及执行。

(五)其它政风预防事项。

二、第二科

(一)有关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

(二)有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

(三)有关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有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

(六)其它有关政风查处事项。

第18条 会计室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年度概算、预算、决算报告之编制。

(二)付款凭单、转帐凭单、支出收回书及记帐凭证之编制。

(三)经费类收支案件之现金出纳、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之登录,及会计报表之编制。

(四)经费凭证之送审。

(五)岁入类会计作业。

(六)财产统制帐相关增减单据与表报会核、传票编制、登载及凭证整理。

(七)其它预算会计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预算经费动支案件之核签登记。

(二)营缮工程、劳务委任、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监标、监验。

(三)经费收支原始凭证之审核及契约草案之核签。

(四)办理经费流用及岁出应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请编报。

(五)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零用金及其它财物盘点之查核。

(六)有关财物会计规章之研拟。

(七)其它会计审核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

(一)专户存款案件经费核拨、单据审核结报。

(二)专户存款案件记帐凭证之编制、各项凭证之整理、保管、汇送与银行对帐资料之核对及未结案件之催办。

(三)专户存款案件序时帐、明细分类帐之登录、外汇结汇及收支备查登记。

(四)会计人员管理。

(五)统计业务之规划设计、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编报管理及业务概况资料之汇整拟办等。

(六)其它专户存款及统计相关事项。

第19条 本所各级人员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20条 本所研究发展及各单位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本所对外行文,以所长名义行之,惟组室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22条 本所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单位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23条 本所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之意见不同时,由各该直属上级主管决定之,涉及其它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室意见不同时,陈请所长、副所长核定之。

第24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5条 本所定期举行所务会报,由所长、副所长、主任秘书及各组室主管等人员参加,并得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26条 (删除)

第27条 本所各组室应定期召开业务会报。

第28条 本所各项会议,均应作成纪录签报所长后,编号分发有关单位办理或参考。

第29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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