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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2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会议过程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的组成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二、会议的任务
  1.传送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要报告省委的重大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和重要报告、议案。
  5.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6.讨论决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的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以及运用预备费和数额较大的预算外财政支出。
  7.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省政府全面工作。
  8.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9.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省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11.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12.讨论决定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和建制的调整,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成立、调整、撤销,审核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建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立、调整,审定省辖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3.讨论决定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1.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提出,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收集、汇总,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常务副省长并省长审定。特殊情况由省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2.凡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内容,须经提出议题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主管省长要进行审核,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进行协调,一般要形成统一意见,才能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对个别意见不尽一致,又确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由秘书长审核,报请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3.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对于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政府工作报告等常规性议题,年初、年中都要排出计划;对于日常工作中一般性的议题,要按季度收集各部门的意见;每月的月初要对本月拟讨论的议题做出预安排。
  4.拟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议题,应事先经决策咨询机构或专家论证。
  5.凡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的议题,均需事先经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审核,按程序送审。
  6.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以后,要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或多媒体音像资料,提前一周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前三天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四、会议的召开
  1.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般安排在月中和月底,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负责。
  2.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由汇报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由秘书长审定。
  3.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和列席会议,必须是本单位的一把手。一把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请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4.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须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20分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
  5.列席会议的部门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内容擅自录音、整理、印发。决定的事项以所发纪要为准。

  五、会议纪要的形成
  1.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负责起草,经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常务副省长签发。会议纪要要做到准确无误,印发要及时,最迟不能超过一周。
  2.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发给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如需扩大发放范围,须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报秘书长确定。属于机密、绝密的会议纪要的发放范围,由秘书长确定或由秘书长提请常务副省长确定。

  六、会议的宣传报道和决定事项的督办
  1.对应该向社会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内容,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新闻处)要认真组织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报道。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是否公开报道由秘书长决定,新闻报道稿件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2.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即向涉及的有关部门通知需要落实的有关事项,限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每次省政府常务会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汇总,形成报告报省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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