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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为加强牛羊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现通告如下:
  一、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设一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定在大连肉联厂),各县(市)、区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畜禽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设一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区可增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

  二、禁止在划定的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牛羊屠宰厂(场)。除定点屠宰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村、居民自宰自食的除外)不得屠宰牛羊。

  三、定点屠宰厂(场)在接收屠宰牛羊时,应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运输证明,接收屠宰的牛羊;屠宰牛羊要和检疫、检验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场)时,应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牛羊胴体还应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定点屠宰厂(场)对鲜牛羊产品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并在政府指定的批发市场交易。
  从外省、市采购或外省、市进入我市销售的冷冻牛羊产品,应实行准购、准运及报验审批制度。

   五、零售鲜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政府指定的批发市场进货。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六、酒店、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加工使用鲜牛羊产品的,应从零售市场或政府指定的批发市场购进;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七、少数民族零售业户可以自行收购活牛羊,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屠宰和检疫检验合格后销售。
  定点屠宰厂(场)专为清真屠宰加工牛羊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风俗。

  八、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应统一标志,并每日清洗消毒。对放置车上的鲜牛羊肉,应吊挂或按卫生要求装箱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

  九、各级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实行联合执法,加强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牛羊产品流通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开办经营畜禽产品市场和经营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和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大连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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