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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甄选作业要点

一、目的及依据:为积极发展国防工业,有效运用人才,结合民间力量,提升我国国防工业及其相关科技产业之研发能力与国家整体竞争力,落实独立自主之国防建设,依据国防法第二十二条及兵役法第十一条授权之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选训服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订定本甄选作业要点。

二、甄选对象:参加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士)官甄选之未履行兵役义务役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录取资格。

(二)志愿在与国防工业或国防科技有关之研发单位服务四年。

(三)具备各大学校院或依教育部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查证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之研究所毕业,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三、国防工业甄选相关单位:

(一)国防部所属机关或军需生产机构。

(二)与国防有关之科技发展、研究计划或军需生产计划之大学校院、研究单位或公、民营机关(构)。

(三)国防工业范围优先项目,由国防部视需要于每年修订公告之。

国防工业范围优先项目

一、航天工业技术:

航空引擎关键及维修检测技术、航天级零组件制造技术、航天精密铸件与模具开发技术、先进通讯导航技术。

二、生化防护技术:

防毒面具(含滤毒罐)技术、毒性化学物质侦检、辨识、消除技术、毒性化学物质灾害应变技术、防潮、防蚀及表面改质技术、电子及光电特用化学品、高密度电子封装材料、长效型抗静电树脂、微生物及免疫疫苗的开发。

三、电子技术:

电子材料开发、电子设备防护技术、防电磁干扰技术、微波技术、射频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微电子系统技术、平面显示器技术、电子品保技术、智能型天线技术、软件无线电技术、雷达技术、系统芯片技术、混合信号处理单元技术、接口技术、微机电、航电、半导体制程设备、车辆智能型系统。

四、应器及光电技术:

声音感应器(大气及水中)技术、光电感应器技术、化学感应器技术、夜视与热像技术、雷射扫描技术、雷射量测技术、雷射加工技术、高能激光技术、重力量测技术。

五、信息与通讯技术:

网络攻防与攻击源追踪、网络安全技术、电子化技术、计算机病毒攻击与防护、软件工程与构型管理、开放式操作系统、无线网络通讯安全、共通作业环境、数据探勘技术、前瞻性计算机网络架构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服务品质、数字数据传输与交换、全球定位卫星与地理信息系统、公钥基础架构建设、数字视讯技术、无线通讯协议软件、高速传输系统、光纤通讯技术、智能型讯号辨识系统、网络末端接取技术、展频通讯技术、超高频与超高频宽通讯技术、长距离通讯技术、水下通讯技术。

六、能源技术:

太阳能电池技术、太阳能发电开发技术、海洋发电开发技术、高性能电池技术、微型电池技术、燃料电池技术、高能燃料技术、移动式电源供应技术、高效能电力传输系统、高效率电源供应器、节能技术、发、输配电技术、其它替代能源技术。

七、材料技术:奈米技术、隐形涂料技术、超合金材料、电子金属材料、高强度钢材、高能钝性材料、轻质高强度复合材料(轻金属、高分子、多次元纤维;装甲、头盔、防弹衣、航空等材料)、光学材料(夜视镜、携带式显示器、光纤等材料)、轻金属材料研发、陶瓷材料、磁性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耐高温材料、难燃材料、记忆型材料、高性能塑橡胶、高级纤维材料、机能性纺织。

八、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技术:

微型技术、系统整合自动化技术、生产制造自动化技术、产品设计自动化技术、物料储运自动化技术、各类(含水中、地面)引擎技术、伺服马达及驱动器技术、轴承技术、非破坏性检测技术、精密制造技术、精密加工技术(微型加工技术、微机械制造、微抛光技术)、精密量测技术、车辆设计与制造相关技术、船舶设计与制造相关技术。

九、军事工程技术:

控制爆炸技术、抗炸工程技术、防爆工程技术、工程结构安全分析技术、耐震工程技术、工程地下化技术、工程伪装与探测辨识技术、工程紧急快速抢修技术。

十、生物及医学研发

舰艇医疗及潜水医学、航空医学、高山航空医学、烧伤及外伤非临床有关之研究、选兵医学及药物滥用、生物防护及预防医学、生物信息与基因医学、医学工程、新药研发。

十一、其它:

净水技术(分为生化、吸附、反应、物理处理技术)、海水淡化技术、系统整合技术、系统工程技术、科技政策规划研究、国防科技理工相关领域之研究。

四、员额申请作业流程:

国防部年度公告研发计划暨成果发表申请作业流程,用人单位于作业时程内向国防部完成申请,其审查方式包括下列三阶段:

(一)资格审查暨书面计划审查:对员额申请计划之国防关连度及相关要件,进行资格审查,获核准单位,再由审查委员针对用人单位研究计划进行评量,并拟定审查原则,检讨计划管理制度之周延性、前瞻性、适切性及优缺点,予以评等与成绩,核驳者网络通知。

(二)研发能量暨成果审查:通过上述审查之用人单位,以简报方式报告其研发现况与未来布局、研发能量与运用、员额需求与管理及整体规划,由审查委员予以评等与成绩,核驳者网络通知;并依公告之研发能量发表方式进行发表,由审查委员予以评等与成绩。审查期间审查委员并对其目前制度运作之管理现况与成效深入剖析,视需要赴各用人单位进行实地了解(人员访谈、场地观察、检视制度之执行与运作)。

(三)员额核配审查:审查委员将以各用人单位于上述二项审查阶段结果、政府核定重点政策及国防回馈与贡献,为员额申请加分评估考量,员额核算后,由审查委员进行员额核配复审会议,决定核给员额之合理性并公告确认。

五、员额申请要件及审查:

(一)员额申请要件:用人单位申请训储员额需求,必须提出完整之研发计划,并明确定义研发工作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与国防单位签定委托、合作契约者。

2.经国防单位办理选择性招标资格审查合格者或具备卫星工厂合格品项证书之厂商。

3.所提国防科技工业有关研究计划后,经审查与本部所属单位可合作研发者。

4.过去研发成果可直接转换为国防运用,具未来合作潜力或对国防有贡献者。

5.研究计划具有创新导向,成果可显著提升国家经济力、竞争力及国防工业能量。

(二)审查:

1.专业审查委员会初审:依用人单位所提研究计划、单位整体运作成效与未来发展及训储制度运作管理,按前项申请要件完成初审,并将审查书面意见及排定申请单位优先级,经由跨部会代表及专家学者委员会审查。

2.国防部复审:国防部邀请各提出申请部会之代表及专业单位、人员,组成审查委员会,完成复审。

前项第一款所称完整研发计划,期程应为四年,未达四年之计划必须订定子计划或备用计划;所称工作范围,区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先进技术发展及产品系统的开发等部份。

六、员额分配及宣导:

(一)国防部每年依年度作业计划时程公告合格申请单位及员额分配。

(二)各用人单位应于国防部规定期限前上网公告具体数据(包括核定员额之研究计划名称、经费来源、工作性质、专长职务、待遇、福利、工作环境及整体研发人力、能量),并编印宣导资料,送各校院协助宣导及办理接洽报名、申请、甄选、录用、审查等事宜。

(三)宣导工作,由国防部会同相关部会,组成宣导组实施说明会。

七、报名及甄选程序:

(一)凡合于甄选对象资格之未役役男,采网络报名,填具志愿,经学校(院)(军训室)确认后申请报名。

(二)各用人单位对已完成报名手续学生实施甄选考(面、口、笔)试,完成网络甄选系统勾选后以正式函文将建议录用名册函送国防部办理,经由跨部会代表及专家学者委员会审查。

(三)国防部应召集审查委员完成审查后,核定录取人员并公告。

(四)前二项所定日期以国防部每年公告为准。

八、预备军(士)官教育:

(一)经核定录用人员,依国防部通知指定时间、地点入营接受十二周预备军(士)官基础教育,并缴验研究所毕业证书正本,未按时入营者,注销其录用资格。

(二)入营教育期间因事故未能完成基础教育者,由施训单位办理退训,报国防部核定取消预备军(士)官及注销训储录用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及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予以征集,补足其应服之义务役期。

(三)教育期满合格,发给预备军(士)官适任证书,并且由预备军(士)官教育单位按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办理离营通知及数据转移,分送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后备司令部,以预备军

(士)官后备役办理报到列管。

(四)前项人员于接受预备军(士)官教育期间,如被退训、开除或成绩不合格者,注销其录用资格,并依其原有身分,处理其服役事项。

九、服务时间身分:到服务单位任职日起服务四年,期间无论在国军、研究单位、大学校院或公、民营机关(构)服务,均无现役军人身分,其服务起迄日以国防部核定为准。

十、工作调整:

(一)相关部会如因任务需要征调训储预备军(士)官时,征调单位需检附原用人单位同意函,报国防部核定改分配。

(二)用人单位因计划变更或裁撤,无法容纳现有训储预备军(士)官时,由各用人单位向国防部申请调整,经由跨部会代表及专家学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定改分配。

(三)调整之人员不列计当年申请员额,其原有服务年资并予列计。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申请时之职位专长任职,以从事特定之科技研究发展。因组织变革或计划变更,改分配之训储预备军(士)官申请调整服务单位,列入尔后年度员额申请审查评鉴事项。

十一、进修及训练:

(一)各用人单位应由研究计划主持人或协同主持人负责辅导教育,培训其专业学能,并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国内外接受专业训练或进修,进修及训练时间经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均不计入服务年限,并由用人单位报国防部列管。

(二)进修及训练后延长服务期限,依各用人单位之规定办理,并应报国防部备查。

(三)进修及训练与所任职务无关或未经核准者,注销其录用资格。

十二、人事管理、待遇及出境:

(一)在服务期间,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惟不得兼研究计划以外职务。

(二)凡出国进修、公务、会议及休假等均应副知国防部。

(三)服务期满后,当事人志愿继续服务,得依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检讨议约办理。

十三、相关兵役规定:

(一)服务期间,因个人事故未能履行约定,提前脱离职务或绩效低劣经免职或解聘者,由各用人单位报国防部核定注销,并由国防部函户籍地县(市)后备司令部,予以临时召集,除大专集训及预备军(士)官教育时间应折抵役期外,补足其应服之义务役期。

(二)服务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函报国防部解除其管制,并由国防部函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县(市)后备司令部,依有关兵役法规规定办理解除其管制。

十四、预算编列:

本规定所需各项作业经费由国防部向行政院编列预算中申请支应。

十五、绩效考评:为考评依本规定录用人员分发到职后之工作效益,除由各用人单位确实考核外,国防部并由下列方式考评:

(一)至用人单位实施预警或不预警方式访查。

(二)参加国防部科技研讨会、定期表报及网络联机操作研发进度、成果。

前项考评经评鉴后排定支持之优先级,做为尔后年度再申请核给员额多寡、删除或列入观察之重要参考依据。考评计划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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