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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皇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乌鲁木齐皇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审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房字(1998)11号文件规定,现将皇朝物业团结路500号团结路小区、新星物业克拉玛依东路103号南湖新星花苑小区、国瑞物业胜利路86号国书苑小区、珠江路2号国怡苑小区、恒昌物业克拉玛依东路恒翠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收文后,请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附表
  皇朝物业团结路小区、新星物业南湖新星花苑小区、国瑞物业国书苑小区、国怡苑小区、恒昌物业恒翠花园小区的物业费标准
  0.44(住户)
  0.85(住户)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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