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琼交函[1999]175号)收悉。根据《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
十九 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除行使行政职能外,应当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设立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规定,结合你厅下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试行我局琼价费字[1996]105号文规定标准的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服务项目
(一)督导服务
1、对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公司)的技术指导、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建立试题库,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编制教材;
3、对驾驶员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总结和表彰奖励;
4、收集驾驶员培训的信息等服务。
(二)核发各种证件服务
1、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
2、核发学员证、结业证;
3、印制、发放培训所必需的各种表格、卡片等。
二、收费单位和收费对象
汽车、摩托车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由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此项收费已包含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收费对象仅限从事民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中心、公司)。对属国家中技招生范围在校学习汽车驾驶技能的学生和H型车学员不得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收费标准
汽车、摩托车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不超过培训费总额的5%收取。
四、管理服务费的管理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自设项目收取证照费、资料费等,并实行专款专用。
五、管理服务费开支范围
1、人员工资 、补助工资 、福利费、办公费等;
2、各种证件、表格、卡片印刷费;
3、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
4、其他开支。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