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赞比亚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赞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赞比亚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赞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赞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