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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税务局:
最近,部分直属局要求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
一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四
条规定,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对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0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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