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对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的救济问题,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不能援用给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规定。如果新精减下来的退职老职工,生活有困难时,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
»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
»
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