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兵团计委: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316号)下发后,兵团系统和乌鲁木齐县对执收标准问题理解不一,经商兵团和自治区建设部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体制,对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标准做补充规定。兵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建安工程费的0.8‰收取;兵团各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建安工程费的1.5‰收取;在兵团团场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按建安工程费的2.5‰收取。
二、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程费的1.5‰收取。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收费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和使用财政的统一票据。对违反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另外,为保证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考虑到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乌鲁木齐市不实施具体工程监督,也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质量监督站应向自治区质量监督总站上缴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必要的业务开支。其上缴费用可不执行按收费总额上缴3%的规定,具体上缴多少可由双方按原商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