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在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为便于各地做好客运票价的计算工作,现就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发生的车辆通行费如何在票价中加收,暂制定如下标准:
一、客车行驶收费公路,按全程累计通行费每1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在客票中加收的标准为:小型(7座以下,含7座)2元;中型(8--20座)0.7元;大型(21--50座)0.3元;特大型(51座以上)0.3元。
二、北疆地区客车行驶乌--奎高速公路时发生的车辆通行费,亦按上述办法计入客票价格,我委新计价能[2001]1164、168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