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00)76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决定降低3项生猪屠宰收费标准,现就具体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收费项目及标准
1、生猪屠宰加工费。从21元/头,降低到18元/头;
2、送肉费。从6元/头,降低到4元/头;
3、检疫费。从7元/头,降低到5元/头。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生猪屠宰的各项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