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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办事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人字第092205581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本局各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4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5条 企划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人事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及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局年度施政计画之编订与施政报告及纪要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局重要计画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项。

(四)关于出席行政院院会资料之整备、拟议事项。

(五)关于列席考试院院会及本局与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业务会谈资料之整备、拟议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综合性公务人员人事制度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关于综合性公务人员人事法规之研究建议事项。

(三)关于一般人事法律案件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考试院考察有关业务之协调连系及配合办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及人事人员管理之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中央机关各级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中央机关人事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及奖惩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人员资料之管理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地方机关(议会)各级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地方机关(议会)人事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及奖惩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人事人员之分发、训练、进修及出国考察事项。

(四)关于人事法规业务之松绑及推动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构)职务归系之审议核转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构)、学校工友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事务劳力替代措施之研究规划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人事主管会报之规划事项。

(五)关于各国人事行政资料之搜集及编译事项。

(六)关于本处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第6条 人力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国营事业机构预算员额案件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交通部等机关编制、预算员额案件审核作业及整体综合规划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直辖市、福建省政府、台湾省政府及台湾省谘议会编制、预算员额案件审核作业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力评鉴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业务委托民间办理之拟议事项。

(六)关于本处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中央政府机关员额管制政策及规定之综合规划及拟议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聘用及约雇员额案件之拟议事项及相关综合规划事项。

(三)关于内政部等机关编制、预算员额案件审核作业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中央机关驻卫警及工友员额管制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官职等配置基准案件之拟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教育部等机关编制、预算员额案件审核作业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中央或地方机关职务列等之综合规划事项。

(三)关于公教志愿服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替代役需求员额审查之拟议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需用高普考试及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及其所属应报院核派人员之派免、迁调、借调及兼职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财政部等主管机关所属国营事业机关首长与董监事派免、迁调、借调及兼职案件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进用原住民之规划、协调、拟议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国营事业董事长公开甄选事项。

(六)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转投资民营事业机构及捐(补)助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负责人及相关资料建立。

五、第五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任免、级俸与升迁之研究建议及规划执行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总辞改组、内政部等主管机关及其所属应报院核派人员之派免、迁调、借调及兼职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经济部等主管机关所属国营事业机构首长与董监事派免、迁调、借调及兼职案件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立大专以上学校校长派免、借调及兼职案件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需用初等考试、警察等特种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进用身心障碍人员之规划、协调、拟议及推动事项。

(七)关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事项之建议及执行事项。

第7条 考训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差勤之研究建议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办公时间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服务纪律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实施周休二日相关事宜之拟议事宜。

(五)关于本处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绩、考成与奖惩案件之研究建议及规划执行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勋奖、荣典、褒扬、表扬与激励案件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惩处、停职、复职与免职案件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模范公务人员表扬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平时考核之规划研究及拟议事项。

(六)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保障案件之研究拟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全般训练之统筹规划及拟议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一般管理发展训练之设计及规划执行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训练机构之联系、协调及服务事项。

(四)关于训练信息之搜集编印及交流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全般进修之统筹规划及拟议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项目进修计画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构)出国进修、研究及实习计画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友好国家公务人员交流计画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终身学习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8条 给与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员工给与政策之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员工给与通案调整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机关、公立学校及军事机关员工俸(薪)给支给案件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本处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营事业机构员工给与案件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兼职人员酬劳案件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员工奖金、加班费及其它给与案件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公教人员自主性健康管理拟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政务人员退职酬劳给与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退休与抚恤之核转及研究建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资遣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公教员工因公伤残死亡发给慰问金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保险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六)关于行政院所属行政机关及事业机构项目精简之拟议事项。

第9条 地方人事行政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人事法制业务之综合规划与工友管理事项。

(二)关于推动地方机关业务委托民间办理事项。

(三)关于县(市)、议会人事主管会报之规划事项。

(四)关于本处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公务人力规划之策划、协调及汇整事项。

(二)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组织编制及预算员额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人员之任免、迁调、级俸、铨审等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人员之训练、进修、考核、奖惩、差勤、服务等事项。

(二)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人员之给与、退休、抚恤、资遣、保险等事项。

(三)关于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人力评鉴、志愿服务及知识经济推动方案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第10条 信息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行政信息系统之统筹规划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行政信息系统之推动计划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资料之搜集、汇整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本局业务信息化之规划、设计及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局计算机系统硬、软件与相关设备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局办公室自动化之推动事项。

(三)关于本局信息之应用、咨询服务及训练事项。

(四)关于本室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行政信息系统推广辅导事项。

(二)关于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主机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事项。

(三)关于人事信息作业流程及人事资料报表之标准化规划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局主管会报各项议事与相关资料之规划、整备、签报及记录事项。

(二)关于本局政策小组会议议事事项。

(三)关于本局公文之管制、稽催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不属于其它各处、室事务性业务之协调执行及本室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局重大政策、法案、预算案推动立法事项。

(二)关于本局新闻之联系及发布事项。

(三)关于本局对外公共关系之推进事项。

(四)关于本局新闻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签报事项。

(五)关于重要来宾参观、访问及拜会之接待事项。

(六)关于本局正副首长办公事务、交办案件与机要业务之处理及追踪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局财产与物品管理、办公室维护及修缮等事项。

(二)关于本局采购案件之办理事项。

(三)关于本局公务车辆之维修、调派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局工友之管理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本局票据管理、经费出纳及员工福利之办理事项。

(六)关于本局项目活动之配合执行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本局公文之收发、登记及统计事项。

(二)关于本局公文与资料之缮校及印制事项。

(三)关于本局公文之提陈事项。

(四)关于本局印信之典守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本局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及入库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局档案之清查、销毁及检调事项。

(三)关于本局档案之目录汇送、扫描应用及机密档案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局图书资料之购置、整理、保管、陈列及借还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财产与物品管理、办公室维护及修缮等事项。

(二)关于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采购案件之办理事项。

(三)关于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公务车辆之维修、调派及管理等事项。

(四)关于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工友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出纳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局地方处人事行政处文书、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局编制员额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本局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本局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局所属机关人事管理业务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本局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及编报事项。

(六)关于本室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局职员考绩(成)、奖惩及考勤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本局职员训练、进修、研习及考察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本局职员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关于本局职员福利之规划事项。

(五)关于本局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保险之拟办事项。

(六)其它有关本局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局单位预(概)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局岁入、出预算分配事项。

(三)关于本局统计业务之规划与表册之拟编及复核事项。

(四)关于本局内部审核工作事项。

(五)关于本局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与奖惩案件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六)关于本局所属基金预算会计事务之复核事项。

(七)关于本局代管统筹预算科目相关表报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室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局岁入、出预算之控制、执行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局岁入及岁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局付款凭单及传票之签发事项。

(四)关于本局帐务之登记与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五)关于本局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局采购、验收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本局预算分配、修改、经费流用、预算保留及动支第一、第二预备金事项。

(八)关于本局半年结算及年度决算报告之编制。

(九)其它有关本局会计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事项。

二、关于本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本局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四、关于本局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局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六、关于本机关危害或破坏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关于本局政风人员派免、迁调、考核及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八、其它有关本局政风事项。

第15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关于综合文件之督导撰拟事项。

三、关于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事项。

五、关于局长、副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事项。

六、关于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务之决定事项。

七、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6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法案与命令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二、关于计画与方案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之制(订)定、修正及废止案件之会核事项。

四、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及研究会议事项。

五、关于业务研究改进之咨询及建议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局长得就参事中指定一人为首席参事,负责参事事务之协调处理事项。

第17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及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与奖惩案件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18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业务计画及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关于主管文稿之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之处理及核签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9条 秘书、专门委员、视察、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20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22条 本局设政策小组会议,以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及处长组织之。必要时得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23条 本局主管会报以二周举行一次为原则,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参事及各处、室主管出席。

第24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之规定。

第2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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