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县文化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立港区艺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文化局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推广组:推广、宣传、编印刊物及办理文化活动等事项。
二、展演组:收集、陈列、保存刊物及办理文化活动等事项。
三、总务组:文书、庶务、财产管理及其它不属各组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秘书、组长、组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由本中心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本中心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怯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定之。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