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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我市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我市城市发展的现状,现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郑政[1985]40号)中部分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凡纳税人所在地在本市市区(含区带乡)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二、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税率适用范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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