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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筑物施工中妨碍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为确保本市公共交通安全,促进市容观瞻,凡建造执照、杂项执照之承造人或申请人于申报开工时,申报主管建筑机关备案之施工计划书及图说应合于本方案规定。拆除建筑物时,应有维护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设施,并不得妨碍公众交通。

一、(工地安全措施):建筑物施工场所,应有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及预防灾害之措施。

二、(安全围篱之设备内容)

(一)材料:建筑物施工场所应于基地四周以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一.二公厘厚以上)、木板(一.五○公分厚以上)夹板(○.九○公分厚以上)等材料设置高度在二.四○公尺以上定着于基地上之安全围篱。

(二)设置范围:五层以上建筑物或应设行人安全走廊地区两旁建筑物施工时,应采用钢铁或金属围篱。但施工场所利用原有砖造围墙或临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旷未开辟且无邻房居住地区,无碍于公共安全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底座:安全围篱底部和地表间空隙,须设金属板或混凝土防溢座,使基地用水不致溢到基地外。

(四)施工门:车辆出入设置铁卷门或轨道式活动密闭门,除车辆出入外应随时封闭,并不得任意迁移。

(五)标示板:于车辆进出口处设置标示板(尺寸约一.五公尺×一公尺)标示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设计人、监造人、承造人等有关工程内容摘要。

(六)颜色:以整齐划一之颜色为原则。如需设置广告者,应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其管理要点由主管建筑机关另订之。

(七)警示标志:于围篱突出转角处张贴警示标志图样。

(八)警示灯:于围篱突出、转角、施工大门处设立警示灯,以利夜间人车注意。

(九)拒马:结构体完成鹰架、围篱拆除后,整理环境时,于借用道路范围内,须围妥一.二公尺以上拒马,并随时清扫整理,以维持工地整洁。

三、(机具材料置放):建筑物施工时,其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废弃物之推放应在其安全围篱内。如地下室全部开挖者,应考虑分段施工或于挡土支撑上方架设栈桥(供施工机具运转)、构台(供材料置放)以利工程施工。但开挖面积在五○○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无其它替代方法可以施工时,其运转机具或档土构材得项目经核准限时借用道路。

四、(鹰架、护网、帆布、斜篱):二层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时,其施工鹰架外缘距离建筑线或地界线不足二. 五○公尺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料向外飞散或坠落之措施。

(一)鹰架设置:六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鹰架柱脚底应衬厚木条底板或采取其它防沉措施。但其施工场地情况特殊或其未临接计划道路部分,无碍于公共安全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护网:鹰架外部应置#二○以上镀锌铁丝网或一. 三mm径尼龙塑胶网(网格不得大于十五公厘,搭接长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三)帆布护篱:鹰架外部于四楼版以下应设厚○. ○二mm帆布围护。

(四)斜篱:鹰架斜篱应使用框架式以一. 二公厘厚钢板设置于二楼版处,并每五层设置一处,鹰架宽度约二公尺,五层以下建物得采用夹板等材料。

(五)颜色:帆布、护篱之颜色同二之(六)。

五、(安全走廊范围):凡建筑基地临接左列重要道路或行人拥挤地区或重要名胜地区,其临接长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应于安全围篱外设置有顶盖之行人安全走廊,以衔接基地相邻之骑楼或人行道。

(一)本市重要道路:暂指定中山南北路、建国南北路、复兴南北路、重庆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复南北路、爱国东西路、和平东西路、民权东西路、南京东西路、忠孝东西路、民生东西路、长安东西路、罗斯福路、仁爱路、信义路、宝庆路、衡阳路、馆前路、松江路、金山街、八德路、中华路、承德路、基隆路。

(二)行人拥挤地区:暂指定城中区、龙山区、建成区、延平区、中山区、古亭区、大安区、松山区之商业区内面临十二公尺宽以上道路。

(三)重要名胜地区:暂指定国父纪念馆、中正纪念馆、中山堂、博爱警备区(中华路以东、爱国西路以北、衡阳路以南、中山南路以西)。

六、(安全走廊规格):行人安全走廊之设置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走廊之净宽至少一. 二○公尺,净高至少二. 四○公尺,其使用之材料为钢铁材、木料、金属料应坚固安全美观,其顶面应设置钢板(厚度一. 五○公厘以上)顶侧缘应设置二○公分宽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坠落。

(二)道路旁设有红砖人行道者,其安全走廊之宽度与红砖人行道宽度相同,其余地区应依前款规定设置,但路旁行道树得扣除其占用范围。

(三)安全走廊上方,于必要时得加设临时工房或供材料货柜置放(须检讨结构安全),其造型应求整齐美观,层高不得超过四公尺,安全走廊内不得设置任何阻碍物。如因人行道地坪已破坏崎岖不平,则另应铺设适当材料使地坪齐平,以利通行。

(四)安全走廊内应设置照明设备。

(五)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场所之车辆进出口处(宽度不得大于六公尺),设置铁卷门或轨道式活动门外(地坪加九公厘厚铁板),应求贯通不得中断,且不得任意迁移拆除。

(六)行人安全走廊应于申请使用执照时一并拆除。

七、(借用道路)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借用道路时,应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借用道路许可证,并按左列规定办理。

(一)备具申请书、使用道路范围之相关图说,并缴纳借用道路规费,其规费由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二)借用道路许可证依建造执照之竣工期限核定。

(三)道路之车道部份一律不得借用,红砖人行道宽度未达三公尺者亦同。

(四)红砖人行道宽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借用宽度不得超过一公尺。但主管建筑机关于重大庆典期间或本市交通繁忙路段,得依实际需要另行公告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之范围。

(五)建筑物地面以上第二层底板浇置混凝土日起三十日内,应打通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并即停止借用道路且维持畅通。建筑物因整修需要借用道路时,依前项第一款及第四款规定申请办理,其许可借用期限为核发日起三个月,逾期作废,申请人应回复原状。借用道路应于执照有效期间内,依规定核备申报开工后,始得设置围篱。借用道路于申报开工后,停工逾三个月者,撤销其借用之许可。起造人或承造人应清理现场,维持道路畅通。

八、(吊高设备):建筑物施工场所使用起重或吊高设备作业时,应考虑其安全性,并派员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指挥旗疏导交通,并禁止任意占用道路,妨碍通行。第五点所定重要道路,行人拥挤地区,重要名胜地区等,其吊车预拌车等不得于交通尖峰时间(上午七时至九时及下午十七时至十九时)占用或借用道路。

九、(保持道路清洁):建筑工程地区有污损周围路段者。应即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材料暂时加以铺平并清除废弃物等,以维施工环境清洁。工地须设置冲洗设备;搬运弃碴、弃土等车辆之轮胎应刷洗干净后始得驶离工地,沿途不得滴漏污水遗落污物。

一○、(骑楼打通):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或指定应设置私设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应保持与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外,应于二楼楼版混凝土灌注一个月内打通骑楼地并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并不得堆置任何物品,以供公众通行,案情特殊者,应先报由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核准后始得延长。停工三个月以上之工地,应比照第七点打通供人通行。

一一、(卫生设备):建筑物施工场所,如于基地内设置工寮及临时厕所时,应随时保持清洁,其临时厕所应有简易化粪池设备,以维公共卫生。

一二、(施工场所出入口):建筑物施工场所四周明显处及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灯、警示标志,以提醒行人车辆注意,车辆进出之际应派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旗号之引导者,在场整理交通。车辆进出口位置应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行人穿越道、消防栓五公尺以上,火警警报器三公尺以上。

一三、(垃圾清洁):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利用电梯孔、管道间清运垃圾外,应设置六十公分见方以上之夹板或金属板之垃圾清除滑落孔道,并应防止垃圾自上落下时四处飞散。

一四、(安全护栏):建筑物施工场所可能发生跌落事故之处所,如升降机坑孔道、吊孔、各楼层之开口、楼梯等应加揭示危险标志并设置一. 一○公尺以上之安全护栏。

一五、(排水护盖):建筑物施工场所应规划基地排水设施,基地四周原排水沟应随时疏浚保持畅通,其车辆出入口处用铁板护盖于水沟上,其余得以适当材料护盖。

一六、(污泥处理):建筑施工场所,如有反循环基桩、连续壁、预垒排桩工程产生之污泥者,应设置足够容量之污泥沉淀凝结处理槽或机械处理设备,使污泥凝结沈淀后,其上方之废水始得排入现有排水沟,凝结沈淀之污泥并应设法运离工地。

一七、(截流措施):在山坡地开挖整地,除应做好水土保持外,应依规划图设置临时性之排水沟,截水沟、沈沙地,以及必须之集水井,以利排水并防止沙石冲刷至公共排水沟、道路等公共设施。

一八、(噪音作业):建筑工程进行时应依噪音管制法令有关规定管制噪音,对违反噪音管制情形严重者,主管建筑机关即知会环境保护局卫生稽查大队加强巡查取缔。

本项噪音之标准、测量、评定、告发、取缔依本府环境保护局规定办理。

一九、(公共设施防护):建筑物施工场所之周围道路、既成巷路、邻近房屋、排水沟渠、下水道与入孔、给水管与止水栓、瓦斯管、消火栓、电力电缆、电话线、军用通信电缆、交通号志、公车站牌、电杆、行道树、人行地下道、陆桥、公共护栅、路灯、高压电、道路中心桩等公共设施均应予详加调查,除与建筑师提供之实测图比照外,应随时与有关主管单位协调养护、防护、迂回施工、临时移设等对策,以防止导致邻近地区发生缺水、缺电、瓦斯断气、断话、火警等情况。

二○、(样品屋时限):建筑工程如需设置样品屋时,得一并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始得设置,但应于地下室工程开挖时清除完毕。

二一、(地下室支撑作业):为避免因建筑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导致邻屋及地下埋设物之倾斜破损等营建公害,承造人于地下室开挖时其挡土支撑作业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靠近邻房挖土,其档土工法应校核现场地质状况及地下水情形与原设计是否相符。并于施工时派专人随时检查并改善挡土设备,以避免附近道路与邻房发生崩塌沉陷。于必要时应先设法改善邻房基础使成稳定后,再行开挖地下室。

(二)地下室开挖如采用自然坡度(坡面角度在四○至六○范围)施工者,依左列各项办理:

1与邻房保留足够安全间距。

2开挖面之闲置时间限三星期内。开挖面与坡肩须有适当保护措施,坡肩保护宽度应与开挖深度相同,且其地表面上不可加载荷重。

3如地表面发生龟裂部分,继续扩大时,应迅即回填,另行采用其它挡土工法。

(三)随时注意开挖中有无发生异常出水现象并设置排水沟以防止附近雨、污水流入开挖区内,并应设置坑池或点井、以利排水。

(四)搬运挡土材料或结构钢材等长尺度之构材时,应注意其上、下及周围之行人及车辆安全,并派专人身着铬黄色衣服,持指挥旗在场整理交通。

(五)设在挡土支撑上之栈桥、构台,应具足够的强度与支撑力,并应随时加以补强。

二二、(安全措施维护):安全围篱、安全走廊、帆布护篱、安全护栏等须定期维护,其油漆部分最少半年油漆一次,帆布、护网有破损时应随时修护整理。

二三、(罚则):违反本方案者,依建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勒令停工外,并依左列规定处以罚锾:

(一)执照内列有承造人时处承造人:

1第一次违规者,处六千元罚锾。

2第二次同项目违规者,处一万元罚锾。

3第三项同项目违规者,处二万元罚锾。

4自第四项同项目违规者,处三万元罚锾,并移送营造业惩戒会惩处。

(二)执照内无承造人时(如修缮、杂项工程、借用道路装修外表等):

1第一项违规者,处申请人六千元罚锾。

2第二项同项目违规者,处申请人一万元罚锾。

3第三项同项目违规者,处申请人二万元罚锾。

4第四项同项目违规者,处申请人三万元罚锾。

(三)执照上列有监造人时:

承造人同项目第三次违规时,监造人未先依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者,一并予以罚锾。

(四)建筑工地各违规事项,经巡查发现者,应依左列规定期限改善完毕。

逾期未改善经查属实者,则以另一次违规论处。

1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九等各点规定者限当日内改善完毕。

2违反第六、七、十、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等各点规定者限三日内改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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