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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申请举办商业性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桂经贸资(1985)58号函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款关于允许设立合营企业行业中所述的服务业不含商业性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经营商业,不能代理进出口业务。合营宾馆内部设立的商场,其货源应来自国内其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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