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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登记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继续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通过深化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具体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和加油加气站、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县(市)区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由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颁发批准书,同时到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申请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实行定点资格认可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市交通局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工具等,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定点生产,并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要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运输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市交通局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核实购买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领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存1年);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电镀厂、黄金矿山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加油站、加气站。已取得省级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依法设立的加气站,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并经县、市、省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业单位要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环保部门要合理规划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并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一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二是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初步建立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九)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逐级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领导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有关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5.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通过监督检查,杜绝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查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安全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检验手段等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9.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
  1.集中整治阶段(2003年9月20日-2003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从9月下旬开始,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5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办理批准书和注册、登记的申报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办理定点生产证申报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认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2月1日-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层层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任务。
  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在集中整治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直接领导本企业的整治工作。
  2.严格执法,强化追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不力的,不仅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深入查处难点户,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对该取缔而没取缔、该关闭而没关闭、该整改而没整改,以及存在的走过场、留死角、问题反弹反弹等现象,要下决心解决,务求取得实效。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3.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与此同时,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此外,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化整治过程中,要始终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
  5.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整治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附:郑州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 荃  副市长
  副组长:李宪召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金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 敏  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副局长
      王胜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崔效敬  市公安消防支队
  副支队长
      潘公社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水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俊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副局长
     马东海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 秘  郑州铁路分局副局长
     王 哲  河南省民航局副局长
     倪家庄  市邮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李敏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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