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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部分非药准字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收费问题的复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卫生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关于对非药准字号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实行目录管理的复函》(新计价费[2002]195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下列药物和用品纳入目录视同消耗材料管理:益口、长效抗菌剂、透明脂酸纳、千玉洁、医用吻合胶、医用生物蛋白胶、几丁糖(物生蛋白胶)、胶原蛋白海棉、纤维蛋白胶封闭剂、自热炎痛贴、胎毒清护脐贴、皮肤消毒剂等。

  二、列入目录的非药准字药物和用品在临床应用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患者使用,一经发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规定: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和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这些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因此今后各医疗机构申报的消毒用品,凡含有上述成份的,应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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