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再上新台阶,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对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工贸企业(包括独立核算、财务单独与财政挂钩的机电产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按其机电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免征“两金”,计算公式为:应免征的“两金”数额=企业税后利润总额×(机电产品出口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25%。免征的“两金”,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七月一日以后转作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