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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校院教师著作抄袭处理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修正发布第9、12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一、为协助大专校院建构教师著作抄袭处理之机制,防范抄袭并公正处理相关案例,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大专校院为维护学术尊严,应于校内相关法规中明订教师著作抄袭审理单位、处理程序及惩处条款,公告周知。惩处条款并于聘约中明定之。

三、大专校院应于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或其它单位组织之体制中,设计受理与处理著作抄袭之单位,必要时亦可聘请校外公正学者参与。

四、大专校院应本公正、客观、明快之原则,处理涉嫌著作抄袭检举案。

抄袭成立之案件,应依抄袭类型、情节轻重及著作性质于校内相关法规中明订不同的惩处条款。

五、大专校院对于具名并具体指陈抄袭对象及抄袭内容之检举,不论是否为教师升等主要著作,经向检举人查证确为其所检举后,应即进入抄袭处理程序。未具名之检举一概不予处理。涉嫌著作抄袭案,未经证实成立前,应以秘密方式为之,避免检举人与被检举人曝光。

六、大专校院教师所涉抄袭之著作,如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一经检举,不论该教师任教之学校是否经本部授权自审教师资格,均由学校先行调查处理,就检举人所提相关疑点进行充分了解,并于认定后作出说明。但未经本部授权自审教师资格之学校,如相关案件尚在本部办理被检举教师升等审查中者,由本部并审查过程处理。

七、大专校院教师所涉抄袭之著作,为个人出版品或学术刊物发表之专文,应由学校依权责自行审理处置。

八、涉嫌著作抄袭之处理,应尊重该专业领域之判断。处理程序宜先由被检举人针对检举内容限期提出书面答辩,而后将检举内容与答辩书送请该专业领域公正学者至少二人审查,检举案若属升等案,除送原审查人再审理外,应加送相关学者一至二人审查以为相互核对。

审查人审理后应提出审查报告书,俾供处理之依据。审查人身分应予保密。

九、大专校院处理教师著作抄袭案件,其相关委员之遴选应遵守回避原则,以维持审查之客观性及公平性,于送请校外相关专业领域公正学者审查前,应主动了解所拟送之审查人与被检举人之关系,对于有师生、三亲等内血亲、姻亲、学术合作关系者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其相关利害关系人之认定,由学校为之。必要时,并得邀请校外学者专家共同组成项目小组进行审查。

十、涉嫌抄袭案经校外相关专业领域学者审查完竣,于处理阶段必要时得允被检举人于程序中再提出口头答辩。

十一、涉嫌抄袭案经相关专业领域学者审查后,处理抄袭之单位于审议时如仍有判断困难之情事,得列举待澄清之事项再请专业学者审查,俾作进一步判断之依据。

十二、大专校院处理教师著作抄袭案件,应于接获检举之日起四个月内作成具体结论提送教师评审委员会确认抄袭是否成立,并于审定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通知检举人及被检举人。若抄袭成立,学校应依规定作出惩处之决定,并于决定后十日内将惩处情形、理由、申诉之期限及受理单位等以书面通知检举人及被检举人;其校内处理作业流程如附件。

前项教师著作抄袭案件案情复杂或有窒碍难行之因素者,其审定期间得延长二个月,遇寒暑假期间,其时程得顺延之,并应通知检举人及被检举人。

十三、教师资格送审(不论是否授权自审)通过后经人检举著作抄袭者,学校处理完竣,应将处理程序、结果及处置之建议函报本部,经本部学审会该类科常委针对审理程序认定并提常会确定后,由本部将审议决定函送学校执行并转知检举人与被检举人。

十四、大专校院对于抄袭案经证实并作出惩处后,应公告并副知本部及各大专校院。依第八点之规定由本部受理之检举案经送学者审查完毕后,由该类科常委汇提学审会常会审议。经确定抄袭成立后,由常委综合相关结论做成认定之理由,并函复送审学校及副知各大专校院。抄袭案一经成立,不因抄袭人提出申诉或行政争讼而暂缓执行。

十五、经完成处理程序报送本部之抄袭案,有关教师之惩处若涉及解聘、停聘、不续聘,依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报经本部核准。

十六、检举案经审结后判定抄袭未成立,检举人若再次提出检举,应提原检举案审结之校教评会或学审会常会审议,如有新证据,再进行调查与审理;否则依审议结论径复检举人。检举人如有不服结论,除提司法告诉,否则不再另作处理。对于检举人无谓的滥行检举,致生影响校园和谐之情事,学校得订定相关评议与处理原则。

十七、通过教师送审之著作,应送教育资料馆与国家图书馆陈列。

十八、大专校院宜参酌本处理原则订定校内教师著作抄袭处理之相关规范并提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确认。

十九、本处理原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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