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动端正政风业务,依据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应设政风督导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机关首长或副首长兼任,政风机构负责秘书业务。
三、本小组应聘委员七人以上,由本机关一级单位主管,或所属一级机关首长,或相当层级人员依职务性质兼任。但本机关该等人员合计不足
七人者,得免组成本小组。
前项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四、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法务部政风督导会报及上级机关政风督导小组会议决议事项之执行。
(二)本机关政风法令之拟订及政风兴革建议之审议。
(三)评估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易滋弊端业务,研订具体防弊措施,并督导、追踪、管制、检讨执行情形。
(四)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政风案件之检讨。
(五)督导或审议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五、本小组每年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小组得针对本机关及所属机关与民众权益关系密切之业务,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每年举办政风座谈会一次至二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主管人员列席。
七、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员亲自出席。
八、本小组会议纪录及决议事项应报陈本机关首长核定后实施,并循政风体系陈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