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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理技专校院(发展学校重点特色暨推动技专校院整合项目计划)奖(补)助要点

 一、依据:

(一)教育部91年1月15日台(91)高字第91007038号函规划因应高等教育发展小组所提之「规划因应高等教育发展项目报告」。

(二)教育部91年7月24日台(91)技(二)字第91086642号函颁之「推动国立技专校院整合实施方案」。

二、目的:

(一)辅导各技专校院规划发展学校重点领域,研订特色项目并发展成为重点特色学校。

(二)鼓励学校与校际间整合现有图书资源、师资、设备、课程,以达共享与充分运用教学资源之目的。

(三)推动校际整并,结合校内、校际优秀人才及资源,提升技专校院教学及研究品质。

三、奖(补)助重点:

(一)配合「培育当前产业需求重点科技人才」之项目计划。

(二)依据学校既有基础(团队、设施、空间等)规划学校重点发展特色领域。

四、申请奖(补)助学校之资格条件及限制:

(一)学校财务及会计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事件或经纠正在案者。

(二)公私立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已获补助之各项发展学校重点特色计划案之延续性计划。

(三)最近一次教育部公布评鉴之成绩,其中受评科(组)之评鉴成绩1/2(含)以上为一等者,可申请两案;受评科(组)之评鉴成绩未达1/2为一等者,可申请一案;尚未有评鉴成绩之学校,得申请一案。

(四)新设学校、改制满两年且无重大违规事项学校以及未曾提案学校可申请一案。

(五)校际合作以及策略联盟计划,以北、中、南三区为单位,由该年度召集学校统一提申请案。

(六)学校整并计划,由有意愿之学校规划后,由其中一校统一提报申请。

五、申请及审核作业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之学校,应研拟计划书,并检附相关资料向本部提出申请。

(二)提报计划以三年为期程。第一年经本委员会审核后核定补助额度;第二年及第三年经费视本部经费及执行成效经本委员会审核后按年拨付。

(三)本部得组成项目小组办理各校计划审查,审查程序分初审、复审两阶段办理,必要时得实际赴校访视。

(四)初审作业先就所报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召开初审会议决定通过之计划名单。

(五)就初审通过之申请计划,召开复审会议;依审查结果择优确定奖(补)助事宜。

六、申请计划内容:学校应依规定研提申请计划书,其内容参考大纲如作业手册所附。

七、审核标准:依各校所报申请计划书进行审查,审核重点如下:

(一)计划内容及效益。

(二)中程校务发展之配合度。

(三)经费运用及行政支持情形。

(四)资源整合情形。

(五)历年执行计划成效及管考机制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请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奖(补)助经费如有余款应按比率缴回,如有不当使用经查证属实者,奖(补)助款应予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项项目补助,各校应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报经费收支结算表、成果报告书以及执行清册乙式各一式三份送部供存查核。

九、经费补(奖)助及运用方式:

(一)各校须提拨相对数额之配合款,公立学校至少为本部奖助经费10%以上,私立学校至少为本部奖助经费20%以上。本计划之经费分列经常门及资本门两项,计划核定后,经常门、资本门之经费不得互为流用。

(二)本项目奖(补)助计划经常门至少应占本部奖(补)助额度10%以上(学校配合款部分经资本门比率不受限制)。

(三)每案奖(补)助金额以每年新台币壹仟伍佰万元为上限。

(四)经费编列标准,请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作业手册」规定编列

(五)经核定之计划未经核定报准,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等相关事项,请依照本要点作业手册规定办理。

(六)本部奖(补)助金额不得编列计划主持人主持费、研究助理薪资、加班费以及行政管理费用。

十、学校所报计划经本部审核通过,并以公文通知后,应于申请核拨经费前,将修正后详细计划书完整内容等资料建置于学校网站。

十一、各校运用本项奖(补)助款购置设备,应于购置后以固定标记注明本部奖(补)助字样。

十二、奖(补)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应于每年十二月核销时提出成果报告书,成效优良学校列为下年度经费奖(补)助参考,必要时本部将并同学校相关经费奖(补)助案办理访视。

(二)各校于申请本项目奖(补)助计划时,须一并提出预期之具体成效,并包括可供追踪考评之重点项目。考核要点如下:

1.计划执行之进度

2.计划经费与人力运用之情形

3.计划与教学或产学合作之配合成效

4.计划查核点达成之情形,以可量化之特色表现

5.计划投入与产出的自评效益

6.未来发展方向与重点

十三、本要点经核定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计划作业手册及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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