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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加快我国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促进小麦品种区域化种植,提高小麦品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特定《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是指通过国家审定、收购加工企业认可的优质专用小麦品种。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按照核定的推广面积,通过供种单位,对农民种植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进行补贴。


  第五条 通过建立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施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选择示范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发挥优势产区优势。示范区必须符合农业部《专用小麦优势区域发展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2.符合市场需求。补贴的品种必须是具有市场需求、产品质量有优势的优质专用小麦品种。
  3.实行产业化经营。示范区要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协作关系,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确保优质专用小麦收购订单的落实。
  4.突出规模效益。良种推广要集中连片,优质强筋小麦种植规模达到20万亩以上,优质弱筋小麦达到5万亩以上。
  5.促进标准化生产。综合推广小麦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六条 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计划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主要职责:提出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落实小麦区域化种植和标准化生产,指导示范区进行产业化经营;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申报本省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面积和项目资金,对本省优质专用小麦良种选择、分县(区)布局、资金安排、产销衔接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与市、县农业部门负责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主推品种、配套技术和供种单位的确定;组织供种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统一供种合同;组织粮食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第九条 良种供应和订单收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播种面积、供种价格、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明确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农民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采取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的供种单位。具体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


  第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标明种子名称、供种单价、推广面积和供种数量等内容的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统一供种清册(样式参见附件二),由供种单位印制,并在良种供应时,由购种农民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二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开标后对供种单位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的资金凭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于播种后与供种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 供种单位根据竞标要求,提出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繁育、加工和统一供种计划,保证种子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第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参与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工作,保证良法推广和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麦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的监管,做好良种供应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要把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面积、补贴标准和金额分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对挤占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统一供应清册(样式)


____县(市、区)、____乡(镇)、____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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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任务面积|品种|供种单价  |供种数量|购种人签名|备注|
|姓名|(亩) |名称|(元/公斤)|(公斤)|并按指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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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清册由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委)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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