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9305508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订定依据)本补充规定依「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设置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第二十六点订定之。
二、(个案查核委员人数)查核标案之发包预算金额达查核金额以上者遴选查核委员三人;未达查核金额者遴选查核委员二人,其中一名为领队查核委员,另置工作人员一人,但查核小组得视工程规模及施工项目酌予调整员额。
三、(查核计画编制)年度查核计画应于前一年十一月底前订定,并依程序签报陈核,其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工程查核标案预估件数:依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网站工程管理系统十一月八日所载尚未完工部分工程标案、本府各机关提报本府列管、下年度预定新增之工程标案并参考工程会网站工程标案管理系统之标案件数汇总后,依本要点第十二点有关查核件数之规定核计。
(二)领队查核委员、府内查核委员及外聘查核委员名单数据库。
(三)年度查核所需经费:依前二款之查核标案预估件数、查核委员及工作人员之人数估列。
工作人员依核定之年度查核计画及本要点第十三点之规定逐月排定查核标案,并依工程特性办理遴选查核委员,报请执行秘书核可后,函请相关机关及人员配合办理。
四、(查核作业流程)查核作业应依附表一之作业流程办理:
(一)查核前应办理事项:
1.受评之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应自行至工务局网站(政府采购法信息/工程品质查证业务)下载打印自主评量表,办理自主评量,于查核日三天前将自主评量表之基本资料表(第一页)回传至工作人员电子信箱。若查核标案已办理终止或解除契约或初验,机关应备相关文件通知查核小组,取销该标案之查核。
2.机关实施自主评量后应填妥自主评量表,于查核当日交予工作人员。
3.查核委员及机关相关人员应依指定时间前往工务局材料试验室(地址:台北市建国南路一段六十三之一号)集合,并由工程机关提供交通工具载送相关人员前往工地现场。
(二)现场查核实施步骤:
1.查核前会议:由领队委员主持并介绍查核委员、工作人员后,由机关、监造单位、承揽厂商人员进行施工概况品质管理制度等事项之演示文稿。
2.查核作业实施: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3.查核后会议:查核完成经各查核委员交换意见填写查核纪录初稿,由领队委员召集机关监造单位、承揽厂商相关人员及工作人员,将查核结果之优、缺点、应检讨改善事项、缺失改善期限(最长以一个月为限)及复查等事项,进行总结报告。
(三)查核后应办理事项:
各查核委员将查核纪录表交工作人员,依查核纪录格式(格式如附表二)汇整函送机关及相关单位。
五、(查核缺失改善方式、期限及逾期之处置)机关应于查核次日实时督导监造单位及承揽厂商,依下列方式办理缺失改善,并将改善完成情形按本府规定之表报格式(格式如附表三之一–三)填报,并于附表三之二相关字段逐页签章,装订成册于改善期限内函复查核小组,并副知其上级机关。
(一)品质管理制度缺失:检附改善后之文件、纪录影本。
(二)施工品质缺失:检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后之相同角度、背景拍摄之数字或彩色照片。
(三)材料设备不合格:检附相关改善之证明、文件、照片等资料文件。
(四)施工进度落后:检附落后原因检讨及对策方案(赶工计画、修正施工预定进度表)。
前项缺失改善办理因故未能于期限内完成者,机关应于规定改善期限前,叙明原因依规定格式(格式如附表四)报经查核小组核准后得予展延。
机关未能于期限内完成者,应检讨延宕责任,属监造单位或承揽厂商责任,应依本要点第二十点规定及契约相关规定办理。
机关迟不答复,查核小组应追踪列管函知其上级机关督办并检讨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置。
机关函复之查核缺失改善完成资料文件,查核小组应于六工作天内将审查结果函复该机关(格式如附表五)及副知相关单位。
六、(查核缺失改善补正次数及处置)机关之查核缺失改善情形,经核若有尚需补正项目者,机关应于查核小组订定之补正期限前,完成补正报核。
机关未于第一次补正期限办妥者,查核小组应追踪列管通知其上级机关,依前点规定处置。
七、(查核缺失追踪及复查机制)查核小组对于查核评定为丙等之标案及依本要点第十七点第二项规定列管、追踪、复查之标案,得由原查核之领队查核委员率工作人员复查并予纪录(格式如附表六)以确认改善结果。
八、(查核结果之奖惩)机关得依查核评定结果,依下列奖惩原则,对相关主办人员依职权办理奖惩:
(一)经评定为优等者,叙奖最高记功乙次。
(二)经评定甲等者,登录作为当年度考绩之参考,但当年度经府外机关查核机制评等为甲等且评分皆达八十五分以上者,比照优等办理叙奖。
(三)经评定为丙等者,检讨有疏失责任之相关人员予以申诫二次以上之处分。
前项奖惩,机关得依缺失改善完成期程及补正次数,酌予调整奖惩额度,并副知查核小组,以利登录工程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