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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县体改委(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办、工商局(分局)、人事局、劳动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放开搞活我市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具体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是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为指针,结合社会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采取中央提供的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社会福利企业,使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进一步为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做出新贡献。
  我市社会福利改革的目标:2000年,先行试点,重点推进;2001年,全面铺开,规范完善。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市近800户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工作。
  推进社会福利企业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慎重选择改革形式。要从社会福利企业的实际出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社会福利企业,不搞一个模式。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特别是残疾职工意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2、保持社会福利企业的特征。不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上岗比例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残疾职工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要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不变;继续接受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指导。
  3、坚持制度创新。通过深化改革,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4、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有关政策措施
  我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除贯彻执行我市及区县制定的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外,再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福利企业改革前,享受国家减免税金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应认真进行产权界定,要根据产权性质确定其权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改革后的福利企业,每年从国家应减免税金总额中分别提取8%,建立残疾职工的风险基金和残疾职工保障基金。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3、改革后的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借改革之机把残疾职工推向社会。确实需要下岗的,要采取措施对下岗残疾职工予以妥善安置。当企业发生困难时,可动用提取提残疾职工风险基金,用于保障残疾职工的收入不低于《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实行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在股权配置时,残疾职工与一般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集体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可在企业历年形成的净资产中,按一定比例量化给企业在职职工(包括残疾职工)。量化部分只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不得转让和继承。量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社会福利企业如破产、关闭或解散,可动用提取的残疾职工保障基金,其残疾职工由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6、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新的规定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7、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只要继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条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可以继续享受现行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8、改制后的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其相关事宜应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三、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的程序
  1、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报企业所在区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拟定企业改革方案及相关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属企业报市体改委批准,区市县属企业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其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按规定需由大连市工商局登记的,经区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体改委审批。并建立完善的改革档案。
  3、企业持批准改革的有关文件材料,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持改制后仍可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各种材料,市属企业报市民政局批准,区市县属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将其名单抄送税务部门,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继续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5、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完成改革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予认定。

  四、组织领导
  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在市政府及区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体改、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市体改委、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企业的管理服务体制,对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推动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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