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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2002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后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的第一年。全市预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847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5351人(硕士毕业生9人,本科毕业生286人,专科毕业生1355人,中专毕业生3701人),师范类毕业生496人(本科毕业生210人,专科毕业生187人,中专毕业生99人),毕业生资源总量较大,就业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按照“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毕业生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生源所在地;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将户籍关系、档案等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工作单位;超过2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生源所在地。
  电大普通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就业。毕业生离校时,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落实就业单位的签发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签发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工作单位,享受普通专科毕业生的各项待遇,不需再办理录用干部手续。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仍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生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签发《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其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就业推荐书》换发《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持《就业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户籍关系、档案等转至工作单位。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要首先服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师范本科毕业生全市统筹安排就业;师范专科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县区就业;中师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县区根据小学(含幼儿园)师资需求确定就业办法。师范本科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可根据需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部分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高中以上学校任教。市属学校接收专科以下师范类毕业生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鼓励高中段以上学校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急需专业的外地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任教。鼓励未落实就业岗位的中师毕业生继续深造或到民办学校就业,档案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允许师范类专科以下毕业生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
  各类计划内毕业生,择业期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派遣期满后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鲁人[2000]3号)规定办理(择业期按市政府东政发[2001]29号文件执行)。
  鼓励大中专学校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二、培育和发展就业市场,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要继续完善各类集市型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开通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就业市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查询、招聘、求职、政策咨询等服务。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环境。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
  建立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均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经审核登记后向社会发布。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公开用人条件、办法和程序,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调整改派、落户等手续,均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取消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凡本县区生源不足,且用人单位急需的毕业生,县区不得以非本县区生源为由拒绝接收。对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收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三、合理调控就业流向,努力探索就业新领域
  鼓励毕业生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市直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申请接收毕业生,要采取公开考试录用的办法。要采取积极措施,疏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型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或从事民营经济活动。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关的服务。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帮助毕业生走科技创业、自谋职业的成才之路。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应尽快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户籍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优先推荐和安排优秀毕业生就业。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毕业生。事业单位接收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可不受编制和增人计划的限制。对我市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市和县区可先办理接收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市外生源专科学历以下毕业生和自费生到我市就业的,要从严控制。
  四、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县区、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搞好服务。各学校要把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作为办学的基本功能和基础工作,加强毕业生择业教育,搞好就业信息的收集利用,组织开展“双向选择”活动,增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机制。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就业主管部门要经常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服务工作。对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县区应根据社会需求,组织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各县区、各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分析就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事、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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