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机制,逐步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完善2000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方式
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则上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㈡经批准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本意见,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量。
㈢在继续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工资调控方式。对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批准可自主确定“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报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备案。
二、基数及浮动比例的核定
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1、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若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按规定的增减项目进行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后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⑴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加职工,应根据该企业上年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⑵成建制划入或划出职工,原则上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⑶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或因加速折旧而影响的经济效益基数,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视同的部分,予以扣除;
⑷其它应予以调整或视同的部分。
3、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可与减亏额指标挂钩。其效益基数按照市政府下达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控亏额指标进行核定。
㈡工资总额基数
1、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国家统计局企业劳动统计年报数为基础,按规定的增减项目进行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核增:
⑴上年度工资清算按规定实际发放的上浮工资;
⑵成建制划入增加职工以及按政策规定,计划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
⑶其它应予以核增的部分。
核减:
⑴上年度工资清算按规定应下浮的工资或多发的工资;
⑵成建制划出或其它原因减少职工的工资;
⑶适当核减实行“三三制”企业减人减少的工资,市属企业按人均260元核减,北三市一县属企业按人均208元核减;
⑷其它应予以核减的工资。
㈢浮动比例
1、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浮动比例原则上以上年的核定比例为基础,根据企业人均税利率、人工成本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及行业水平状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0.7;
2、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行(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视其工资水平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指标权数、挂钩浮动比例;
3、对于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当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计算下浮工资时,浮动比例不得低于1:0.5。
三、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㈠凡是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不得提取上浮工资。
㈡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挂钩的企业,不得因提取上浮工资或其它原因增资形成新的亏损或增加其它非生产性支出。
㈢企业没有完成挂钩效益基数核定的指标,应按规定下浮工资,但最多扣减工资总额基数的20%。
㈣企业应保持适度的工资储备金额度,并合理安排使用。凡其上年额度超过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20%以上的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当年使用,不得再形成新的结余。
四、其它问题㈠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年终工资清算,否则,均视为放弃“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量调控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三年不变。
㈡各集团公司子公司、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方案及基数的核定,由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备案。
㈢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挂钩基数,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备案。
㈣2000年当年拖欠工资或各种统筹保险费用的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的核定与使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鼓励企业积极探索适应本企业实际的内部分配制度。企业要注意处理好内部分配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并根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人工成本状况合理安排工作资性支出,以利于企业的发展。
㈥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企业认真测算、编制“工效挂钩”方案。上报的数据要准确、真实。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并汇总后于六月二十三日前报市劳动局。
㈦各区、市、县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所属企业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做好此项工作。有关方案、办法及核定情况应及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