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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力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秩序,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724号)和《2006年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浙价检(2006)29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电力、自来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重点
  全省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6年5月25日至 8月31日(其中电价检查至6月30日)。检查的范围是各电网企业(包括多经、集体)、发电企业,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及有关代收费等单位,自2005年1月以来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连续发生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往前追溯)。重点检查电力、自来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单位在审批、装表(机)、开通、过户等环节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本次对电力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采用下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为直接掌握检查情况,推动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省物价局将组成若干督查组,选择部分重点城市和企业进行督查。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组成工作组进行督导。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电网企业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各种名目和手段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政策;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对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不按照国家规定优惠价格政策执行;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政策,对力率电费实行只罚不奖;在电网改造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未经价格权限部门批准,自立名目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劳务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二)农村各类用电价格不按规定执行,不按实际用量向农民收费,以及价外收费。
  (三)自来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机构及有关代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收费;在开户、装表(机)、开通、过户等环节不执行相关规定,提高标准收费和自立名目收费。
  (四)在电力传输线缆、自来水管道等物资招投标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定标准收费。
  (五)将主营业务转交给附属企业,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六)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七)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各类公用事业收费政策。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电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重点检查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明确检查重点,落实各项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对电力企业必须进行检查,各市要将直接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案件(包括被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违法金额等)上报省检查分局。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适应新形势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利用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认真受理12358举报电话的投诉,利用举报线索查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四)提高政策水平,加大处罚力度。针对目前价格违法手段较为隐蔽的特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干部的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对查实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依法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及时反馈情况,搞好信息报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次检查,及时反馈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各市将重点检查情况总结、检查统计表及1-2份典型案例于9月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其中电价检查总结和直接检查案件情况7月5日前上报)
附件:1.电力价格和收费检查统计表
  2.自来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收费检查统计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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