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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案件签证不实认定作业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五日高雄市政府工务局高市工务建字第093000666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建立本市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制度,提升专业机构或人员签证品质,特定本作业原则。

二、本作业原则所称签证不实,包括违反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局如查涉签证不实案件,应先通知签证检查人于十日内(以邮戳为凭)检附下列书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局答辩,本局方据以审议:

(一)申报案件书面审查即发现签证不实者,需检具申报书及答辩书。

(二)申报场所复查时发现签证不实者,检具原核准图说、现况左证照片、检(复)查纪录表及答辩书。并得补充受检场所相关左证资料说明。

三、前条签证检查人答辩书未于限期内提出者,除有重大不可抗拒之理由,并以公文函件报备,经本局准予展期答辩外,均视为放弃答辩。

四、本局对于申报案件签证不实之认定,需召开审议会议讨论,并得通知签证检查人到场说明。经审议会议确认签证不实者,本局得衡酌违规情节轻重,依本作业原则第五条议处。

五、专业机构或人员办理检查签证案件,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建筑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处理。

(一)检查申报报告书内,专业机构或人员签章与执行业务登记卡签名明显不符,有伪造签章情事者。

(二)签证项目引用建筑相关法令错误,签证为合格或提具改善计划者。

(三)未依申报场所实际使用现况或范围检查申报者。

(四)检查报告书内检附不实书件,可归咎于专业机构或人员者。

(五)申报场所经复查不符规定,情节严重者,惟经签证为合格。

(六)检查报告书内容正副本内容不相同者。

六、专业机构或人员办理检查签证案件,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缺点一至二次,缺点累计次数一年内每达五次者,视同为签证不实,并依建筑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处罚锾乙次:

(一)检查报告书未依规定之选项勾选或应填写之内容未详实填写者,或与检附书件记载不符者,记缺点乙次。

(二)就签证项目进行检查,引用之建筑法相关法令,签证为合格或提具改善计书者,经审议会议讨论认定引用法令不合理者,记缺点两次。

(三)申报场所检查不合格项目属可立即改善事项,却仍提具改善计画者,记缺点乙次。

(四)检查纪录简图相关标示图例、符号绘制不清楚者,记缺点乙次。

(五)专业机构或人员办理同一检查签证案件,因检附书件不齐全遭本局退件者,记缺点乙次。

(六)经审议会议决议签证不实情节轻微者,记缺点乙次。

七、专业机构或人员经本局依建筑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处分,本局得以发布新闻稿或上网方式公告专业机构或人员名册。

八、本申报案件签证不实认定审议会议成员,得由本局邀集高雄市建筑师公会或相关专业技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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