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据:
依行政院民八十六年一月廿日台八十六教○三○五○号函准予备查由本部、退辅会、青辅会及劳委会共同会衔陈报之「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要点」办理。
贰、目的:
为使军中人力与社会需求相衔接,安定国军官兵服役心理,提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期于离营后能迅速投入国家建设行列。
参、服务对象:
国军年度内届退官士兵。
肆、实施方式及服务项目:
一、于每年上半年度举办届退官兵(大部队)就业服务巡回征才活动。
二、于每年下半年度举办届退官兵(小部队)就业服务巡回座谈会。
三、经常性提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职业训练信息及谘商辅导。
伍、权责划分:
一、国防部:(各单位权责划分与职掌如附表一)二、各总(司令)部:
1各总(司令)部:负责该军种及所属单位就业服务作业之督导。
2师(联兵旅、海空军比照)级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就业服务作业之管制与辅导。
3营(海空军比照)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作业之执行。
三、承办就业服务机构-由行政院青辅会邀集劳委会、退辅会、本部共同甄选具有能力与经验合格之就业服务厂商,办理本项服务活动。
1负责求职就业人力供需媒合之综合协调作业。
2依人力媒合结果安排职介面试。
3综理届退官兵职业训练信息及就业谘商辅导等相关事宜。
4成立「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就业服务相关作业。
陆、执行要领与作业程序:
由行政院青辅会、劳委会、退辅会及本部共同委托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运用媒合管道,适时推介届退官兵至民间企业机构就业,其要领及作业程序如次:
一、国军官兵于届退前四个月,以营(海空军比照)为单位,由人事部门指导,依个人就业意愿填写「国军届退官兵就业登记卡」(如附表二),并由师(联兵旅、海空军比照)级单位,于每月10日前,收集统一径寄送委办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媒合与推介。
二、委办之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收受「就业登记卡」后,依各申请人资料及意愿,键入届退官兵求职数据库查询系统,提供合格、立案之优良民间厂商查询,完成就业媒合作业后,将寄发面试通知给予各申请人;各申请人有使用民间电子邮件者,将优先以电子邮件寄送面试通知,并以电话告知,若未使用民间电子邮件者则以邮件寄送「面试通知单」(如附表三)。
三、各申请人依「面试通知电子邮件」或「面试通知单」所订时间,得由服役单位依有关休假规定,按权责调整个人休假时间,以利面试。
四、各申请人须于面试当日携带「面试状况调查表」(如附表四),并由面试之民间厂商填写实际面试状况后,交由各申请人,并于返营后缴交至人事部门[营级(海空军比照)]备查。
五、求职人员合于面试,经求才单位通知于退伍后径行就业,在营期间不得要求试用或提前办退。
六、委办之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将办理成果分析报告函送本部乙次,作为检讨改进及本部后续委办之参考。
七、若申请人适逢作战、战备、校阅、航海、重要演训、国外服勤或特别任务致无法如期接受面试时,应自行协调求才单位另行安排面试,服务外岛地区官兵可协调优先安排于退伍后面试。
八、为强化就业辅导成效,各单位于每月之「退伍离营座谈会」会中宣导「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中心」各项服务内容,并辅导尚未填写「就业登记卡」之届退官、士、兵,依其个人意愿填写,记录备查。
九、有关年度举办之「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巡回征才活动」实施计画,本部另行订颁。
柒、其它:
一、为扩大成效,各级主官应妥为宣导并督导人事部门加强服务。
二、本部及各军种所属报纸、刊物、电台,应配合提供就业服务、职涯辅导相关信息,以扩大服务成效。
三、面试人员特应注意保密,不得透露任何军事机密。
四、非属核定之就业服务机构不适用本作业规定。
五、本作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